我国历史上有次少儿上书,推动了法制的改革和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此后持续千年的争论和深远影响。
少儿替父上书
中国古代的五刑,以肉刑为中心。秦王朝建立后,在加强法制的同时,对刑罚制度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建立了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身体刑和财产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尤其是肉刑在其中仍占有重要地位。肉刑主要包括黥(刺面并着墨)、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大辟(即死刑)等五种刑罚。
汉王朝建立后,随着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产的恢复,严刑峻法的做法,遭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反对。特别是肉刑本身,不仅是对社会生产力的一种破坏,而且阻断了犯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并由此而产生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改革肉刑,成了当时法律改革上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十三年(前 167 年),当时齐国的太仓令淳于意犯罪应当判肉刑,朝廷下令将他逮捕押送至长安受刑。淳于意只有 5 个女儿,在被押解长安前,淳于意对女儿说:“家里没有男孩,遇到急事束手无策。”他的小女儿缇萦,跟着父亲到了长安后,向朝廷上书说:“我的父亲在齐国做官,当地的老百姓都称赞他公正廉洁,现在他犯了法,按照法律也应当接受制裁。但我感到伤心的是,人死不能复生,人接受肉刑后,身体也不能复原,即便他想悔过自新,也做不到了。为了我的父亲,我愿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来赎我父亲的肉刑,使我父亲能有机会改过自新。”
上书被送至汉文帝处,文帝一方面被缇萦的孝心所感动,同时也觉得肉刑不人道,不利于犯人改过从善。作为一代明君,汉文帝深深地反思自己的治国理念和法治思维,他甚至责备自己说:“《诗经》上曾经说过,平易近人的官员,就像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有了过错,还没有进行教育,就对他们实行刑罚,结果有的人想改过从善也没有机会了。肉刑造成人的肢体断裂,身体受损,以至终身残疾,给人造成巨大的痛苦,是不道德的,这怎么符合我们做百姓父母的意思呢?肉刑应该废除了。”
文帝下达诏令后,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做出改革方案:判“完”罪的犯人,改为城旦舂,服四年刑;应当判黥刑的人,改为髡钳城旦舂,服五年刑;应当判劓刑的人,改为笞三百下;应当判斩左趾的,改为笞五百下;应当判斩右趾的、以及杀人后先自首的、官吏因为接受贿赂而枉法的、监守自盗的、已经被判有罪又犯有笞罪的,都判处死刑,予以弃市。
深化法律改革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有为的明君,也是“文景之治”的创始人。他即位后,继续实行汉朝初年的“休养生息”政策,勉励和督促百姓发展农业生产,减少租税。同时,在法制建设上也有了较大的进步,出现了风俗教化盛行,法网稀疏宽大的局面。汉文帝即位后,“除收孥诸相坐律令”,只惩罚罪犯而不株连家属;又废除“诽谤妖言之罪”。后又下诏废除肉刑,应当判黥、劓、刖的改判笞刑,而肉刑的废除,正是在少儿缇萦上书的推动下而改革的。汉文帝废除肉刑,是自肉刑产生后对其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其在刑罚史上的意义重大。肉刑改革显示了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然历程,促进了奴隶制五刑黥、劓、刖、宫、大辟向封建制五刑的过度。
经过这次改革,虽然明确宣布废除了肉刑,但在实际执行中,又出了一些新的问题:首先,斩右趾本来是肉刑,但改革之后,变成了死刑,反而比以前加重了;其次,当劓及斩左趾者,改笞三百及笞五百,往往没有打满规定的数目,犯人就已被打死了。因此,这种改革被人称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景帝即位后,针对这种情况,又进行了两次改革。
汉景帝继续推行文帝的政策,重农桑,行节俭,省刑罚,终于成就“文景之治”。在刑罚改革方面,景帝元年下诏:加重笞刑与重刑没有什么区别,即便侥幸不死,身体也残疾了。以后将笞五百改成笞三百,笞三百的改成笞二百。然而即便如此,还不能保全犯人的生命。到中元六年(公元前 144 年),他又下诏:被施笞刑的人,有的该打的笞数还没有打够就被打死了,我非常可怜他们。将原先笞三百下的改成笞二百下,笞二百下的改成笞一百下。后来再次下诏:之所以对犯人施加笞刑,其目的是为了教育,应该制定执行笞刑的法令。按照汉景帝的命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奏请制定了《箠令》规定:“凡当笞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这次改革,把笞刑刑具的长度、厚度和笞打的部位都做了明确规定,从此把笞打部位从背部改为臀部,而且在施刑中间不得换人。这样,被施打笞刑的人才得以保全生命。
历史影响深远
汉初肉刑的废除并不十分完善,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所以,后来发生了多次是否恢复肉刑的讨论。
第一次是发生在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 38 年),大臣们认为由于肉刑废除后刑罚太轻,引发了很多犯罪,所以建议增加科禁以防止犯罪。但是光禄勋杜林援引孔子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极力反对。班固在撰写《汉书·刑法志》时也认为汉文帝的废除肉刑导致“死刑过制”、“生刑太轻”、“轻重悬殊,缺乏中间刑”等。
第二次是东汉末年汉献帝时,当时许多名儒包括郑玄、陈纪、荀悦、仲长统等,都主张根据“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而恢复肉刑,但是遭到了孔子二十世孙孔融的反对,他认为肉刑是无道暴行,并且遭受肉刑的人由于身体上的原因并不怕死,反而更多走上犯罪道路,成为社会的隐患。并指出像孙膑、司马迁等人因为遭受肉刑而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应当引以为戒。虽然执政者考虑到实际情况,没有采纳他们的主张,但他们的观点却对后世产生了较深的影响。
第三次是魏文帝曹丕即位后,钟繇再次提出恢复肉刑的主张,参加争论的达上百人,钟繇认为当斩右趾者如果不弃市而恢复肉刑,每年可以增加3000人。司徒王朗虽然同意钟繇改变斩右趾升为死刑的做法,但反对恢复肉刑,他提出“可伸其居作之岁数”的办法,找到了一种代替肉刑的较好途径,向后来的封建五刑制迈进了一步。
第四次争论发生在魏末正始年间,夏侯玄批判了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的观点,他引用了孔子的两句话“既富且教”和“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认为如果能做到这样,就根本没有必要使用肉刑。不然的话,老百姓饥寒交迫,辗转于沟壑之间,即便是杀人也不能制止犯罪,何况是肉刑呢?曹魏时期虽然就恢复肉刑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但终因群臣意见不一致而没有结果。
第五次争论发生在东晋时期,当时卫展、王导、贺循、纪瞻以及葛洪等旧事重提,展开了讨论:一方认为,肉刑是要根除坏人为非作恶的工具,杜绝他们作恶的根本,恢复肉刑是除恶塞源的最好办法;另一方认为,百姓已经习惯了没有肉刑的刑罚,突然之间恢复肉刑,必然导致天下骇然。并且当时外有强敌,国内刑罚不宜残酷。这一观点,实际上就是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主张的翻版。由于社会的进步,这种观点与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因此也未被执政者所接受。
至隋唐以后,随着五刑制的完全确立,肉刑基本上被废除了。尽管后来宋朝及明清曾广泛运用“刺字”之刑,变相恢复了肉刑,但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手段,肉刑始终未能恢复。
汉代刑罚改革废除肉刑,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刑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里程碑。虽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未能彻底解决肉刑存废的问题,但是从刑罚体系中废除了肉刑,为刑罚制度的发展和五刑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响。作为在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开创废除肉刑先河的缇萦上书和汉文帝废肉刑事件,无疑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