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法》:诞生于宋代的世界第一部对外贸易法

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管理海上对外贸易的官府——市舶司,相当于现在的海关。而宋代对海舶和外商的管理,基本继承了唐代开放、优待的理念和精神。针对对外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北宋元丰三年在广州颁布《市舶法》,《市舶法》具备了外贸法的雏形,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制约机制和管理体系,保障了民间商人的合法权益,对宋代的经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两次对外开放的高峰期,即唐朝和宋朝。而两朝对外开放的形式不同,从两位诗人的诗作可窥一斑。

唐朝大诗人王维《和贾至舍人早朝大明宫之作》有“九天阊阖开宫殿,万国衣冠拜冕旒”的诗句,描写大明宫殿的华丽、帝王的尊严和四海臣服的大唐气象。北宋翰林学士李邴《咏宋代泉州海外交通贸易》有“苍官影里三洲路,涨海声中万国商”的诗句,描绘的是东方第一大港泉州帆樯如云、商贾辐辏的繁华商贸景象。

唐朝是“万国来朝”的帝王荣耀,而宋朝则是“万国通商”的经济繁荣。宋代更加注重实用主义,对外贸易做得风生水起,达到了历史新高,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国第一部(也是世界第一部)对外贸易法规《市舶法》诞生了,比1651年英国颁布的第一个保护英国本土航海贸易垄断的法案《航海条例》早了571年。

空前繁荣的宋代对外贸易

一千多年前的宋代,造船业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特别是海船的质量已处于当时世界领先水平,宋太宗时,全国每年造船已达3300余艘。宋朝出海商船的数量之多、吨位之大,堪称世界之最。

宋朝建造的船有客舟和神舟,宋朝画家徐兢曾跟随宋使出使朝鲜,他在《宣和奉使高丽图经》中记述了这两种船的大小及具体构造,客舟“其长十余丈,深三丈,阔二丈五尺,可载二千斛粟”,一斛为十斗。神舟比客舟要大得多,“神舟之长阔、高大、什物、器用、人数,皆三倍于客舟也。”《梦粱录》也有记载:“浙江乃通江渡海之津道,且如海商之舰,大小不等,大者五千料,可载五六百人;中等二千料至一千料,亦可载二三百人;余者谓之‘钻风’,大小八橹或六橹,每船可载百余人。”“料”是古代造船计量单位,一料是十立方尺(宋尺)。

造船业的飞速发展,加之指南针在航海上的运用,推动了宋朝对外贸易的蓬勃兴起,海上丝绸之路方兴未艾,中国沿海港口迅猛发展。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的规模,宋太宗赵光义极重视外出招商,据《宋史》记载:“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蕃。”宋高宗赵构尽管偏安江南一隅,但是对外招商却不遗余力,发明了“以商招商”。

绍兴年间,阿拉伯商人蒲亚里长期在中国经商,赚了一大笔钱,娶了一位中国妻子,于是不想回国了,想定居广州过幸福舒适的日子。高宗知道后命令地方政府官员劝说蒲亚里回国,去宣传宋朝的招商环境和优惠政策,招揽更多的蕃商前来贸易。

朝廷和各级地方政府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制定了吸引蕃商(外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减免商税,奖励银彩,赐以服饰、礼品,蕃商来华或离开,市舶官员设宴招待等,对成绩突出者还授予官职,以示褒奖。如南宋后期,曾任命外商蒲寿庚为“提举泉州市舶司”,掌管海外贸易工作30余年。

广州是当时对外贸易的中心,外国商人接踵而至,聚集在广州。朝廷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兴建了专供外国商人居住的区域,并由他们推选一位负责人,经宋朝皇帝下诏任命,穿宋朝官服,与当时的官吏享受同等待遇,负责该区域的管理事务。在区域内还设置市场和供外国商人子弟入学的学校。福建的泉州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东亚的高丽、日本,南海的马来半岛、菲律宾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南亚和西亚等地的商人都往来于此开展贸易,成为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

宋朝政府尊重穆斯林的生活习惯,专门在泉州建设了清真寺。宋朝在广州、泉州等港口设立望舶巡检司,在主要航道的沿途岛屿设置兵寨,派兵士护航,严厉打击海盗,确保海上贸易的畅通和经商人员的安全。

由于宋代对外贸易的空前繁荣,一些贸易纠纷摩擦和走私现象时常出现,亟待进一步规范管理,一部对外贸易法规呼之欲出。

世界上第一部外贸法——《市舶法》

市舶是唐宋时期对中外互市商船的通称。海外贸易的立法起步于唐朝,但是没有形成体系。到了宋代,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发展,对外贸易立法也逐渐趋于完备和成熟。

在北宋建立之初,一些贸易制度主要靠皇帝发布诏令执行,如皇帝曾下诏规定一些特殊商品由官府垄断专营,《宋史》记载:“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阯、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

由于都是临时性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些偏差,在执法上有些混乱,有一年广州对外贸易大幅度减少,有人说是因为市易司干扰,所以外商不来了,皇帝命令提举司追查这件事,以正视听。

曾担任广州知州4年的程师孟大力提倡国际贸易,发展外贸经济,增加了广州的税收,使广州居民安居乐业。后来他调到京城任集贤殿修撰,熙宁九年(1076年),他请求关闭杭州、宁波的市舶,其他都隶属于广州市舶司。皇帝“令师孟与三司详议之”,这一年,市舶收入达到54万贯。

朝廷三令五申严禁私自交易,但是屡禁不止,于是关于市舶制度的立法被提上了议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朝廷颁布了我国古代第一个专项外贸法规《元丰广州市舶条法》(简称《市舶法》)。《宋史》记载:“三年,中书言,广州市舶已修定条约,宜选官推行。”虽然前面冠以“广州”二字,但是不局限于广州一地执行,而是通用于全国的一部法规。

《市舶法》确立了对外贸易的经营与管理主体——朝廷,同时也保障了民间商人(私商)的合法权益,但是必须取得合法贸易资格,由市舶司颁发公据(外贸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海外贸易。

在加强商船出入境管理上,商船出海前先到市舶司登记,领取公据,返航时,在原发航港口住舶,接受检查。并且不准夹带违禁物品和前往违禁地区,由官府派兵监视,以防船货逃税。《宋史》记载:“贾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货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毋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及违禁之物,官给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丽、新罗、登莱州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严格进口货物的管理,采取禁榷制度,一些商品由官府专营,其余物品可以自由买卖。《宋史》记载:“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余,听市于民。’”

宋朝的海关——市舶司

市舶司是负责实施《市舶法》的衙门,是朝廷设立的管理对外贸易的官府,如同现在的海关。

北宋建国之初,朝廷就设置了“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元祐初,诏福建路于泉州置司。大观元年,复置浙、广、福建三路市舶提举官”(《宋史》职官七)。

开宝四年(971年),北宋首置市舶司于广州,相继又在杭州、宁波设置市舶司,合称“三司”。《宋史》记载:“四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于杭、明州置司。”

出海商船到其他沿海港口,都要赶赴附近的市舶司勘验发证放行,有时要排队很久才能勘验完毕,这远远不能适应海外贸易日益发展的需要。在户部尚书李常的建议请求下,元祐二年(1087年)在福建路泉州增设市舶司,次年又在密州板桥镇(今山东胶州)设市舶司,并升为胶西县,这是北方唯一的市舶司,往来交易红火,极为繁盛。以后又先后在秀州华亭县(今上海松江)、温州、江阴军(今江苏江阴)等地相继置司。

市舶司的职责:

一是管理舶商,核准颁发对外贸易许可证;二是征收舶税。“名为‘抽解’,也叫‘抽分’。抽解的多少,常有变化。通常是十分抽解一分,也有十分抽二、三、四的”(范文澜《中国通史》)。即根据一般商品和贵重商品的不同,官府按一定比例抽取若干份,也就是以实物形式上缴的市舶税;三是收买舶货。“名为‘博买’,也叫‘抽买’、‘和买’、‘官市’。太宗时,曾规定博买一半。真宗时,规定博买十分之三,也常有变化。官府抽买以后,剩余的货物才准许卖给商民”(范文澜《中国通史》);四是对准许出海、回港的船舶进行检查,察看有无携带违禁之物;五是主持祈风祭海。

对外贸易的繁荣发展,使北宋形成了四条海上运输线:

一是从广州通往越南、印尼等地,再由此和阿拉伯国家交通。二是从宁波或杭州通往日本和高丽。三是高丽经过渤海到登州(今山东蓬莱)或密州板桥镇再向东南沿海和内陆输入外国商品。四是由泉州经南海抵达阿拉伯各国。

海上运输线路的形成,极大地促进了北宋的对外贸易,一时间,南方各大港口外商云集、千帆竞发,万国通商的繁华景象蔚为壮观。市舶收入是宋王朝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北宋中期大约在五六十万贯上下,到了南宋时期达到了一百五十万贯以上,约占朝廷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六,对宋代的经济繁荣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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