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则鸣:宋代的登闻鼓制度及实践

之前热播的古装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以下简称《知否》)以影视艺术的形式拨动着当代中国观众的古典情结,剧中的人物服饰(包括官服)、建筑风格、日常乐趣、婚姻制度以及朝廷仪制法度等等无不勾起人们对于宋朝文化的浓厚兴趣。

知否剧照

剧中,顾廷烨为护妻刺死康姨妈,康姨妈的母亲王老太击打登闻鼓,在朝堂上状告顾廷烨行凶杀人,顾廷烨被罢官夺爵,处以流配之刑。盛明兰为救夫君,身着诰命服敲击登闻鼓喊冤,舍命一搏,终于迎来柳暗花明。

这是全剧的高潮部分,登闻鼓在其间的作用引人瞩目。除此之外,剧中人物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常常提到登闻鼓。细心的观众不禁要问,《知否》的编剧为何对登闻鼓如此偏爱?剧中人物击鼓鸣冤有什么历史依据吗?

登闻鼓的历史渊源

中国古代素来有以民为本的传统,统治者重视民意的表达和舆情的上达,所谓“人主莫大于兼听广视,使下情得以上通”。(《宋会要辑稿·职官三》)职是之故,历代政权多致力于保障民意表达和舆情上达的制度建设并卓有成效,登闻鼓的设置便是这种努力的具体表现。

登闻鼓的前身是周代的路鼓和肺石。

周礼·夏官》记载太仆的职责之一为:“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东汉经学家郑众注云:“穷谓穷冤失职,则来击此鼓,以达于王,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

又《周礼·秋官》载朝士之职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另一经学家郑玄注曰:“达穷者,谓司寇之属朝士,掌以肺石达穷民,听其辞以告于王。”

一云“达穷者”,一云“达穷民”,职能似有重复。对此,唐人贾公彦弥缝道:“穷民先在肺石,朝士达之,乃得击鼓。”(《周礼注疏》卷31)如此,则肺石和路鼓虽功能一致,但程序上有先后之分。

朱熹则有另外一种解释:“路门外有鼔,谓之路鼔,王崩则击此鼓,用以宣传四方;肺石,其形若肺,击之有声,冤民许击此石,如今登闻鼔,唐人亦有肺石。”(《朱子语类》卷86)按照这一说法,路鼓的功能是上情下达,肺石的功能是下情上达,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信息沟通。

《周礼》一书托古言制,所记未必皆有实据。在确实可靠的证据出现之前,对周代的肺石、路鼓之制不妨存疑。然而,按照郑众对路鼓的释义,可以肯定,至晚在两汉之际已经出现了击鼓言事的做法。不过,当时尚未见有“登闻鼓”这一说法。

晋书·武帝纪》载,泰始五年六月,西平人麴路伐登闻彭,言多祆谤,有司奏请弃市。武帝曰:“朕之过也。”舍而不问。又《世说新语》记载,晋元帝时,“廷尉张闿在小市居,私作都门,早闭晚开。群小患之,诣州府诉,不得理,遂至挝登闻鼓,犹不被判。”以此推测,“登闻鼓”之名大致起于魏、晋之间。

此后,南朝、北朝以迄隋唐均有登闻鼓的制度和实践。如南朝宋元嘉八年(431年),“阙左,悬登闻鼓以达冤人。”(《通鉴》卷122)又,北魏世祖时,“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魏书》卷111)隋代周禅后,文帝下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民间有枉屈者,县若不理,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许诣阙申诉,“有所未愜,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隋书》卷25)唐大和九年(835年),京兆尹杨虞卿因家人出妖言而下御史台,虞卿弟司封郎中汉公偕其子知进等八人“挝登闻鼓称冤”,皇帝勅令虞卿归私第。(《旧唐书》卷17 下)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早期文献中关于尧鼓、舜木、禹鞀(音 táo,有柄的小鼓)、肺石、路鼓的记载,为后世的登闻鼓制度提供了理念先驱,而从汉魏到隋唐的击鼓言事、击鼓鸣冤的实践,则为宋代登闻诉冤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探索。

宋代的三院受状制度

为了给臣民上书言事和申诉冤屈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宋代统治者吸取此前历代的经验和教训,将击鼓鸣冤的做法进一步规范化、建制化,从而形成独具一代特色的三院(指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受状制度。

登闻鼓院,简称鼓院。宋朝初年设鼓司,初由宦者主事,至道三年始用朝臣。鼔在宣德门(北宋东京皇城中南门,位置在今开封市新街口)南街西庑,院在门西之北廊。(《玉海》卷168)景德四年(1007年)五月,“改鼓司为登闻鼓院”,鼓和院的位置一仍其旧。判院官二人,隶谏议大夫,“掌诸上封,受而进之,以达万人之情状”,受状范围非常宽泛。

进入南宋后,登闻鼓院的职能有所收缩,主要负责大礼奏荐、敕断及致仕遗表等已得旨恩泽,试换文资,改正过名,陈乞再任等申诉事。(《宋会要辑稿·职官三》)有宋一代,登闻鼓院始终是朝廷非常倚重的舆情收集机关,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登闻检院,简称检院。宋初仿唐制设匦(音 guǐ,纳贮官民投诉文书的铜匣)院,雍熙元年(984年)改匦院为登闻院,后又与鼓司改名同时改为登闻检院。判院官一人,通常由司谏、正言出任。与鼓院一样,检院职掌亦为接收文武官员及士民章奏表疏,为此,检院按东、南、西、北之序,分设崇仁、思谏、申明、招贤四处检匣(南宋时合四检为一检)。

按照章程,检院受状在鼓院之后,“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宋史·职官志》)可见,检院之设置可视为对鼓院的一种程序救济。

南宋时,鼓、检二院由申诉程序上的先后变为职事上的分工,检院掌收接朝廷命官、各色人有关机密军国重事、军期、朝政阙失,论诉在京官员不法及公私利害之事。(《宋会要辑稿·职官三》)

理检院。初置于太宗淳化二年(991年),院在乾元门(即宣德门)外,至道三年废,天圣七年又恢复,“诏于鼓、检院侧近别置理检院”,(《职官分纪》卷14)由御史中丞专领。理检院的设置为补鼓、检二院救济之不足,“吏民以冤自伸于检、鼓院而不为达者,以时上闻。”于是形成前后衔接的程序链条:“在法,诸进状初诣登闻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宋会要辑稿·职官三》)

须说明的是,三院均非司法机关,而是接收和转呈书状的机构,其性质更接近今天的信访部门。三院受状不仅有受案范围的限定,还有程序上的限制。

“诸州吏民诣鼓司、登闻院诉事者,须经本属州县、转运司,不为理者乃得受。”(《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即当事人要依次向县、州、转运司或提刑司申诉,只有在穷尽这些救济手段的情况下,才可以赴京挝登闻鼓,俗云“告御状”。

在京诉讼则须“先所属寺监,次尚书省本曹,次御史台,次尚书都省,次登闻鼓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6)三院受状后,将书状送达御前,由皇帝亲览,皇帝会根据实际情况,指令有关部门处理,少数情况下,皇帝也会亲自召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或其诉求。

宋朝的皇帝出于对舆情搜集工作的高度重视,通常委任那些受其信任的、材器卓异的文臣担任三院主官,所谓“登闻检院、登闻鼓院……皆储材擢用之地,凡作县有声等官多除此”。(《朝野类要》卷2)著名的学者型官员程颐袁采都做过判(监)登闻鼓院。

治平二年(1065年)春,未及而立的苏轼以大理寺丞的身份入判登闻鼓院,绝对算是朝廷的重用。元丰元年(1078年),苏轼的好朋友文同(画家、诗人,以画竹知名)以61岁高龄判登闻鼓院,亦可以看作是对他久任地方、出色政绩的认可,苏辙送文同诗“来归天禄阁,坐守登闻鼓”一句记录了该事。

北宋末年,著名词家毛滂因为受到宰相蔡京的赏识,得以出任知登闻鼓院,并以略带调侃的语气留给后人一首《登闻鼓诗》。诗中,“众屧望天若无路,区区有意常能宣”说的是登闻鼓的功能,而“朝阳门(当指宣德门)外登闻鼓,鼓下章飞如急雨”则形象地记录了当时登闻鼓院的繁忙景象。

此外,北宋名臣张咏王曾先后于太宗、真宗时判登闻检院,钱若水王旦均曾领理检院。值得一提的是,著名司法案例集《疑狱集》的作者之一和山蒙(951—995年)曾于淳化、至道间出任理检使。他编撰《疑狱集》,既是克绍箕裘,又反映出其本人对司法狱案的重视,宋太宗任命他为理检院的主官,应该与此不无关系。

宋代登闻诉冤的实践

宋朝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的设置及其职能的法定为臣民的上书言事、申冤请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客观上也激发了臣民通过法定途径维护权利、救济权利的积极性,以致出现了“远近士庶小有诉讼,即诣鼓进状”(《宋会要辑稿·职官三》)的状况。宋太祖时,开封市民为找寻自家丢失的猪而去敲登闻鼓,太祖在哭笑不得之余,也以天下无冤民而感到欣慰。(《尘史》卷上)

有宋一代,登闻鼓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一,考生投诉考试作弊或录取不公。科举制创自隋唐,进入宋代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考试、录取的公平、公正既涉及考生的切身利益,也是封建国家的核心关注。

开宝六年(973年)三月,落第举子徐士廉等击登闻鼓,控诉主考官李昉徇私用情,取舍非当。(《长编》卷14)宋太祖得知情况后,下诏于讲武殿重新复试新科及第的进士。

端拱元年(988年),翰林学士、礼部侍郎宋白知贡举。录取榜一经贴出,舆论大哗,因为不少才学出众者落榜,不服气的考生就去敲登闻鼓,要求复试。太宗于是下诏于崇政殿举行复试,又多录取了一批人。(《太平治迹统类》卷27)而据叶梦得的说法,复试后考生叶齐仍不服,又去击登闻鼓,朝廷不得已,又加试一场,结果叶齐排在第一名。(《石林燕语》卷8)

除了以上两起考生挝登闻鼓的事件外,天禧三年(1019年)进士陈损等率众伐登闻鼓诉钱惟演主持科举不公和神宗时进士虞蕃伐登闻鼓言科考不公在当时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有宋一代此类事件的一再上演,充分彰显了当时士人高涨的权利意识,同时,考生对于考试公平的不懈追求也促进了宋代科举考试制度的完善。淳化三年(992 年),苏易简知贡举。考虑到此前发生过击登闻鼓诉校试不公的事情,苏易简受命后,“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并采用糊名的办法,以后遂成为一种制度。(《宋史·选举志》)

其二,检举揭发官吏贪贿渎职等问题。宋朝注重吏治,始终致力于相关的制度建设。实践中,登闻鼓的设置为臣民揭发检举官吏贪贿渎职和各种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宋太宗时,张去华担任开封府判官。一个叫道安的庐州尼姑指控其弟媳欺诈不实,开封府不仅驳回道安的起诉,还把她押送回本州。道安不服,又跑到京城敲登闻鼓,揭发张去华是受了朝臣徐铉(道安弟媳是徐铉妻子的外甥女)的请托才不受理此案。太宗闻之大怒,张去华“坐削一任,贬安州司马”。(《宋史·张去华传》)徐铉也被贬为静难行军司马。

北宋中期,知秦州韩缜宴客夜归,指挥使傅勍醉酒,误入韩宅,碰到了韩缜的姬妾,韩缜恼羞成怒,指使军校将傅勍箠杀。傅勍妻子赴京,持血衣挝登闻鼓。结果,韩缜因专杀而被免职。(《宋史·韩缜传》)

登闻鼓一响,不仅普通的官员心惊胆战,就连宰相也闻之色变。太祖时,雷有邻击登闻鼓,揭发中书省的堂吏擅权玩法,并且直指其背后的保护伞宰相赵普。太祖大怒,令御史台法办,将违法的官员分别治罪,赵普也失去了太祖的信任,“未几,遂罢去。”(《宋宰辅编年录》卷1)又,端拱元年,布衣翟马周击登闻鼓,批评宰相李昉尸位素餐,当北方有事之时不加强边防,只知赋诗宴乐。太宗闻知后,“罢昉为右仆射,且加切责。”(《宋史·李昉传》)

其三,讼狱当事人声冤。三院虽非司法衙门,然“通舆情”的定位实际上决定了三院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司法监督功能。实践中,不少冤假错案是通过当事人挝登闻鼓而得以纠正的。

雍熙元年,开封女子阿李击登闻鼓,自陈身体病弱,没有子息,担心将来去世后家产无所托付。太宗闻悉后,指示开封府依照当事人意愿妥善处置阿李的财产。承办该事的有关部门大概领会错了圣意,拘押了阿李的父亲。阿李再次击登闻鼓鸣冤,引起了皇帝对全国狱案可能冤滥(指断狱冤枉失实)的高度重视,派遣殿中侍御史十四人,分往各地审决刑狱。这是北宋提刑官设置之始。

同样是在雍熙元年,开封府一姓刘的寡妇因与他人有奸情被继子王元吉知悉,于是诬告元吉在自己的食物中投毒。开封府受理后,滥用刑讯,元吉被迫认罪。元吉的妻子张氏挝登闻鼓诉冤,太宗责令御史台重审该案,一宗冤案最终得以平反。原审各官降、罚有差,朝廷还明确禁止办案衙门使用“鼠弹筝”等刑讯手段,以减少冤滥。(《宋史·刑法志》)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外,比较常见的击鼓事由还有官员求休致或恩典的,或是不满行政处分请求纠正的,以及为国事集体请愿的,等等。

靖康元年(1126年)春,京师为金兵所围,软弱的北宋朝廷罢免了主战的李纲种师道。二月五日,以陈东为首的太学诸生偕开封市民数万人伏宣德门下上书,力挺李纲和种师道,控诉投降派的卖国行径。群情激愤中,“百姓乃舆登闻鼓,置东华门外,挝而坏之,山呼震地。”(《靖康要录》卷2)借助登闻鼓的符号作用,请愿学生和群众发出了“以忠义胁天子”的正义诉求,这应是登闻鼓制度史上最激动人心的一页。

综上所述,“登闻鼓”直接指向的是我国古时候的一种鼓,与之相关的还有相应的机构和制度。笼统地讲,登闻鼓是器物、机构和制度的三合一,共同服务于帝制时代的舆情搜集和信息沟通,而与冤狱的平反关系尤大,因而又具有鲜明的司法功能。

就其弥补常规司法救济之不足这一点来说,宋代登闻鼓制度的实践可圈可点,其“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的程序安排虽略显叠床架屋,却也包含了制度设计者对程序正义的不懈追求和苦心孤诣,实践中也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中,击鼓者多为平民百姓,也不乏贵族官僚,其中就有命妇(泛称受有封号的妇女)于登闻鼓院投状的案例,至于申诉的事由则不一而足。就此而言,《知否》中敲击登闻鼓的情节设计,既是当事人不平则鸣的形象表达,也为所设定时代的制度和环境所允许,因而真实可信,并传递出丰富的法律文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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