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盐官营政策始于西汉武帝时代,两汉政府基本沿袭。后经三国、魏晋南北朝,出于种种原因,朝廷放松了食盐专营政策。从隋初到唐肃宗乾元元年(758 年),在长达170多年的时间里, 隋唐政府事实上都是放开盐禁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并不征收盐税。安史之乱以后,在紧迫的财政压力之下,朝廷恢复了汉代的食盐专营政策,将其视为重要利源。
经第五琦创榷盐法、刘晏改革盐法,唐朝的食盐官营政策逐渐成熟,形成了政府与垄断商人共享的闭环经营体系。在这样的经营体制下,官员与特权商人成为利益获得者,获取巨额利润。同样是因为利润的驱动,各种背景的力量参与到“私盐”生产和贸易之中,冲破了固有的垄断体制,甚至威胁到唐帝国的经济与政治安全。
从放任到管制
唐代食盐政策的转折
隋唐时期盐税政策宽松,并不说明朝廷对民间社会有多体恤,只不过是因为常规财源足以支撑政府运转。但是,唐中期以后,随着政府财政开支的增加,桑弘羊旧法又开始出现于官方政策议论之中。
最为典型的就是开元年间左拾遗刘彤向玄宗皇帝上的《请检校海内盐铁表》,这个奏表援引历史上汉武帝时代桑弘羊的财政政策,建议对盐铁及山林资源进行全方位的国家垄断经营,达到拓展利源的财政目的:
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
所谓的“损有余而益不足”,其实不过是为了掩盖贵族对于巨额经济利益的攫取欲望。刘彤之议得到了玄宗皇帝和朝中诸公的赞同,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并未颁布。后来安史之乱带来的全面政治和经济的危机,促使唐朝政府开始了对于盐铁产业的控制。
提及颜真卿,很多人都会想起他的书法,其实他也是唐代盐铁转为官营的支持者。在安史之乱中,身为河北招讨使的颜真卿为了解决军费问题,在其控制区域实行盐铁专营,“以钱收景城郡盐,沿河置场,令诸郡略定一价,节级相输,军用遂赡”。
从第五琦到刘晏
唐朝食盐专营政策定型
乾元元年(759年),盐铁转运使第五琦奏请肃宗:“创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 无得横赋,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饶”。
第五琦的建议得到采纳,这个方案是唐朝盐业政策的转折点。从此之后,魏晋以来相对宽松的盐业政策走向终结。事实上,较之桑弘羊,第五琦的方案更为严密。桑弘羊的盐业政策是“愿募民自给费,因县官器,煮盐予用”,只是控制了收购与销售。第五琦的食盐官营则完全垄断了生产和销售,官方的盐铁使完全控制了盐户的生产,是一种更为全方位的经济政策。
食盐官营带来的不仅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而且导致了市场盐价的暴涨。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从生产端到市场,盐价涨了十倍,而利润则为朝廷攫取。
第五琦的办法是“官产官销”,中央政府设有度支使和盐铁使,地方有盐监、盐场、巡院。 庞大的盐政管理机构的存在,导致了行政成本的虚耗,这种模式后来得到改革。
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年),刘晏出任盐铁使,开始对第五琦的方案进行改革。刘晏对原有盐政机构进行精简,取消不产盐州县的盐官,仅在产盐的地方设置榷盐机构,由盐官负责收购,就地专卖给商人,商人缴纳了包含生产税、流通税的税费后,即可不受地域限制自行运销全国各地, 即所谓“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模式。
刘晏的办法较之于第五琦的盐政管理体系更为精炼,效率也更高,政府财政收入也大为增加。 但是,这一办法导致了一个很大的负效应,就是依附于政府的盐商阶层从此出现。后世有人评价唐代榷盐制度,就认为刘晏的办法是“失於商徒操利权,州县不奉法,贾太重而吏太烦,布帛精粗不中数矣。”
刘晏改革盐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出现了承售政府食盐的商人,盐商从政府手中批发食盐, 进而进入市场销售,出于逐利需要,自然会肆意加价。根据相关史料记载,政府对盐户的收购价是政府对盐专卖商出售价的1/8,利润率高达700%,盐商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更可以想见。
盐商与政府盐政机构关系密切,自然不是谁都能当的,他们对于政权的依附性极强,属于典型的“体制内商人”。唐代的盐商“不属州县属天子”,他们在中央政府羽翼的保护下迅速积累起 巨额的社会财富。正如刘禹锡在《贾客词》中慨然叹道,“五方之贾,以财相雄,而盐贾尤炽。”
随着唐廷财政压力增大,政府榷税范围逐步向茶、酒等商品扩展,盐商模式迅速被复制,更多的依附性商人出现在唐朝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这些商人有着一般商人所没有的特权,也是侵害普通商人和一般百姓利益的食利阶层。
“闭环”的突破
唐朝私盐问题
任何“闭环”的垄断体系都会有突破的可能,因为利润的诱惑是巨大的。在唐代盐业垄断经营制度下,食盐的开采、制作成本远远低于食盐的销售价格。据有关学者研究,盐务专卖机构的利润甚至可以高达十倍。
食盐利润如此巨大,必定促使一部分人去突破制度性桎梏、不顾生死地去贩卖私盐。
在唐代的垄断性食盐经营体制下,隶属于政府管制的合法食盐生产者称之为“亭户”。除了合法的“亭户”之外,还有非法私自制盐的百姓,在官方话语中被称为“盗煮者”、“私盐犯”、“刮碱煎贼”等。
更有甚者,体制内的“亭户”也会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生产计划外的私盐。到了唐德宗贞元年间,“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即便是政府高压打击,“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然而“私籴犯法,未尝少息”。
朝廷控制的“亭户”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贩运私盐的方式就是与私盐贩内外联手。亭户将在计划外私制食盐卖给私盐贩去运输和销售,原因就在于私盐贩的收购价格远高于政府定价,亭户有利润可图。
但是,亭户其实是处于整个产业链的底端,所得极为微薄,而利润大头完全被政府和特权盐商攫取。如此不合理的制度,自然会催生很多“亭户”铤而走险。
在销售环节,除了原本就从事私盐贩运的私盐贩之外,一些体制内的食盐专卖商同样会在利润驱使下,进行私盐贩卖。在刘晏方案中,食盐专卖商是政府盐利的实现者,地位重要、享有特权,然而他们往往利用特权从事获利更高的走私活动。
在唐文宗时,“江淮富家大户,纳利殊少,影庇至多,私贩茶盐,颇扰文法,州县之弊,莫甚于斯”,这些富家大户已经很富有,但依然贪得无厌,在自己享有的特权的帮助下,通过私贩茶、盐获利。
正因为私盐利润巨大,所以会吸引很多人参与其中,而同样也会招致唐朝政府的严厉打击。在走私与缉私的较量中,一部分私盐经营者开始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甚至发展到武装走私,“私盐贼盗,多结群党,兼持兵动盗,及贩卖私盐”,成为危害唐朝统治的体制外力量,这一部分人即为“盐枭”。
盐枭通过私盐贸易,获得大量财富,同时也形成了强大的体制外的组织化力量,甚至是军事化力量,威胁到唐王朝的政治安全。在唐朝末期,唐朝政府中央政权衰微,群雄并起,一些地方割据政权的首领原来就是盐袅。譬如,险些覆灭唐祚的黄巢与王仙芝,“皆以贩私盐为事,巢善骑射,喜任侠,粗涉书传,屡举进士不第”。
私盐及走私行为是对唐朝盐法制度的破坏,但是却有其合理性。在政府垄断专营制度下,食盐的巨额利润为政府和特权商人所获得,利润的诱惑促使私盐贸易的产生。另外,随着唐朝政治危机的深化,后期财政对于盐业依赖很大,甚至每到财政困难就会提高盐价。
对于百姓而言,食盐消费在日常生活成本中比例大为增加,以至于很多贫苦人家无力消费食盐,出现民皆淡食的现象。唐穆宗长庆时期,“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在生活成本畸高压力之下,百姓自然会主动选择售价远远低于官方定价的私盐。
另外,唐朝的食盐专卖还是一种区域分割的僵化体制的产物。原本在专卖制度实行之前,食盐是全国范围内是自由流通的,其价格也随市场供求关系而变动,体现了正常的商品属性。在运费成本因素之下,一般百姓都会选择购买就近出产的食盐,如果本地不出产食盐,才会选择远道销运的食盐。
第五琦和刘晏专卖制度实行之后,老百姓吃什么盐都被朝廷规定好了,食盐流通被政府综合规划、严格控制,食盐形成了明确的流通范围。譬如建中元年(780 年),刘晏“专用榷盐法充军国之用。时自许、汝、郑、邓之西,皆食河东池盐,度支主之;汴、滑、唐、蔡之东,皆食海盐”。
这种人为分割市场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避免竞争,但是,这种区域分割的销售模式,也造成 了区域之间的食盐价格差异。私盐贩也能利用各地食盐的价格差异,通过把低盐价地区的盐销往高盐价地区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