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官吏考核被称为“考课”、“考功”、“考绩”等,主要考核官员的品德和绩能。唐朝官吏考核制度具有鲜明特色,考核机构设置合理、覆盖面广,标准制定规范、便于执行,程序安排严密、公正透明,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吏部设考功司,为考课四品以下内外文武官吏的主要机构。考功郎中,从五品上,主持对京官的考核;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对外官的考核。亲王及中书门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护、节度观察使等官吏的考绩,通过上奏“功过状”,由皇帝亲自或另派人考核,称为内考或内校。
为防止考功司徇私枉法影响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唐制规定,以德高望重的两位京官担任“内外校考使”,又以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充内外监考使,对官员考核等级进行评估,避免尚书省一家独断,起制约、监督之效。
考核时,由应参加考核官吏对当年内的功过治绩作出自我鉴定,写成简要考状,由本司或本州长官当众宣读评议,按优劣定为上上至下下九等考第。然后征求被考核者的意见,如有不当,还可重新复核改正。校定后的考第录为考簿。京城诸司的考核工作一般在九月三十日以前结束,考簿直接送尚书省考功司。各地府州则必须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把其考课簿交朝集使送至京城。
因此,吏部考功司的考核也分为两种:京官考核,集合应考者当面唱读考课簿注定;地方官考课簿则对朝集使注定,然后上报皇帝批准公布。定考时,考功司对于各部门所定考第有不妥者,有修改的权力。为示公平,考功司定考时一般还有监考使和校考使在旁监督。他们对官吏的定考也有发言权。
官员考核的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德义有闻、清慎明着、公平可称、恪勤匪懈”,即德、清、公、勤,是对所有官吏的通用考核标准,侧重于道德品行方面。“二十七最”则是针对二十七类官员具体职责规定的不同要求,侧重对才能政绩的考察,例如对铨选官员,要求“擢尽才良”,对谏官、言官,则要求勤于“献可替否”。
考官据此标准将被考者定为上上至下下九个等级,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精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唐代这种德才结合、分类考核、等级明确的考核标准,既便于实施,又利于择优汰劣,有效推动了吏治的改善。
唐代官吏考课程序制定严密,每年进行一次小考,任期结束后再举行一次大考。小考评定被考官吏的等第,大考综合任期内的等级以决定升降赏罚。考核时,先由中央诸司及地方官府长官进行初考,被考者对当年的功过治绩作出自我鉴定,写成简要考状,由长官当众宣读,按优劣划定考第。后由朝廷派员进行复考,本人如对结果有异议,允许提出复核。校定后的考第录为考课簿,考簿汇总至考功司,由人员初步审核、分类整理登录。考核完毕后公布考课结果,并发放考牒,作为其官职迁降的依据之一。考核等级列中上以上者,每进一等,加禄一季;列中下以下者,每退一等,减禄一季;获下下考者,则解除其官职。这就促使官吏立足职位,争优做强,不敢稍有松懈。
对于流外吏员,不按上述标准,而另列四条加以考核,即“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
唐代前期,对朝廷三品以上和地方四品以上高级官员并未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其考课等第由皇帝决定。安史之乱后,由于地方方镇势力的膨胀,唐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也开始制定出对地方高级官员的考核标准,规定在每年八月进行考核。但在实际上,由于藩镇势力的强大,这些考核标准并未起到很大的作用。
唐代官吏考核制度在前期作用明显,对官吏具有较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到中后期,由于执行不严格以及地方割据势力膨胀,逐渐流于形式,失去了效果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考课制度执行不严格,使考课成为形式,尤其是在安史之乱后,“考绩之司,事多失实,常参官及诸州刺史,未尝分其善恶,悉以中上考褒之”。
二是在安史之乱后地方割据势力膨胀,对方镇的考课无法实行。唐德宗贞元七年(791),校外官考使上奏说,当时“诸州观察、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听奏裁”。可见当时朝廷考官对方镇的考核无法进行,只好把责任上推给皇帝,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