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方的防疫机构和举措只能覆盖和官府有关的群体。
唐代有官方的防疫机构和举措吗?他们能覆盖哪些群体?
唐代中央医政机构可分为三个部门:殿中省尚药局主要为帝王服务;太子左春坊药藏局主要为太子服务;而太常寺太医署管理全国医疗卫生工作,自然也含有防疫的职能。太医署有“令二人,从七品下;丞二人,医监四人,并从八品下;医正八人,从九品下。令掌医疗之法,其属有四:一曰医师,二曰针师,三曰按摩师,四曰咒禁师”。
此外,唐朝在州一级设立官方医学博士、助教、学生。十万户以上州设医学20人,十万户以下设12人,加医学博士、助教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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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方防疫活动由中央与地方的医政机构协调开展。中央医政机构一般负责两项工作。一是日常药物储备,如《新唐书》载太医署职能“岁给药以防民疾”。唐《医疾令》第二五条:“诸太医署,每岁常合伤寒、时气、疟痢、伤中、金疮之药,以备人之疾病者。”
二是遇有疫情,遣医送药,如《医疾令》第一二条规定“诸医针师,医监、医正量其所能,有病之处,遣为医疗”。《册府元龟》卷 147《帝王部·恤下二》中有多条“遣医就疗”的记载。例如:
贞观十年(636年),“关内、河东疾病,医赍药疗之”。
景龙二年(708年)四月,“以兵匠有疾病者,令医人赍药巡疗”。
太和六年(832年),“文宗下诏曰:其疫未定处,并委长吏差官巡抚,量给医药,询问救疗之术,各加拯济,事毕条疏奏闻天下”。

唐代医书《外台秘要方》
地方医政机构也有两项工作。一是日常疫情巡查,储备药存,医学博士“掌疗民疾”,医学生“州境巡疗”。《医疾令》第三三条:“诸州于当土所出,有药草堪疗疾者,量差杂职、防人,随时收采,豫(同“预”)合伤寒、时气、瘧痢、疮肿等药。部内有疾患者,随须给之。”
二是直接开展救助活动。《唐律》云:“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这则材料十分值得注意。因为它告诉我们,唐代医政机构首要医治的是为官府服役的丁匠、士兵,以及官奴婢和官户。
如果再结合前述地方医政机构的规模,则可以断定它们是没有余力救济大部分百姓的。也就是说,唐代官方的防疫机构和举措只能覆盖和官府有关的群体。其余的百姓,要么自救,要么依赖寺观和大户的施医施药。前述《册府元龟》中帝王对子民的关爱恐怕不能凭借想象肆意夸大,景龙二年的记载已经道出了实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