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马歇尔“偷”来的权力
美国法院的权力,竟是“盗取”来的?

文/全历史 拓跋云
1803年2月24日,美国时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

从此,美国国父们的“三权分立”架构从构想开始成为现实。很多人就要问了,难道美国国父们最初设计的权力架构不是“三权分立”吗?

按照宪法的字面意思,是三权分立。《1787年宪法》的正文前三条主要规定了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的权限范围和组织运作。

三权分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不断完善。不过近期美国某种程度上似乎又陷入了宪政危机。

然而,当时的三权并未因分立而平衡。当时的美国宪法,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给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美国法院犹如没牙齿的老虎,无法对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制约。制宪先贤汉密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后来,很多人说,马歇尔真是高瞻远瞩,敢于跟美国国父、被誉为“宪法之父”的 詹姆斯·麦迪逊叫板。

其实,马歇尔并没有这么伟大。他只是为了平衡当时美国两党斗争,做出的迫不得已抉择。

那当时为什么会出现党派斗争呢?

首先,两任总统派系不同。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为属于联邦党,第三任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是民主共和党。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是联邦党人,亚当斯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则为杰斐逊当总统时的国务卿

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反对党争,但两党仍不可避免出现斗争。原因就是双方难以调和的立场和利益,更何况政党新立,斗争激烈可想而知。(了解更多关于华盛顿的故事,请a1789年2月4日的华盛顿

国父山由左至右依次为 华盛顿、杰斐逊、 老罗斯福及 林肯的雕像,代表了美国建国以来130年的历史。

其次,联邦党想要影响司法部门。

由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惨败及在国会中的失败,联邦党打算在最后当政期间,利用宪法赋予总统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马伯里就是这批法官之一,马歇尔则直接在国务卿任上就被安排为继任首席大法官。这纯属于太岁头上动土啊!

最后,也是直接导火索:马伯里“官运受阻”。

马伯里本来是一位华盛顿市的富商。但是,他是个“官迷”。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安排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像以此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司法部门。马伯里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由于官员的疏忽,马伯里的委任状并未在亚当斯卸任前及时送出,并被新上任的国务卿麦迪逊故意当废纸扔掉了。马伯里便一纸将国务卿告上法庭。

这让当时的首任大法官马歇尔感到挠头。因为如果按照常理来审判,无论是判哪边胜,都会出现尴尬的局面。

如果判马伯里胜诉,那么,法院就必须要求国务卿麦迪逊给马伯里颁布委任状。可是鉴于党争局面,马歇尔即便是按照法律作出强制国务卿执行法院命令,麦迪逊也根本不会去执行,这样反而会进一步降低了法院的地位。所以这条路走不通。

如果判决马伯里败诉呢?这不仅丢联邦党的脸,还丢他自己的脸,毕竟马伯里的委任状上的盖章是他3月3日连夜做的,这批法官也被戏称为“午夜法官”。

被逼无奈之下,天才的马歇尔想到了新的方法,就是从根上将起诉否定掉。

他发现1789年国会颁布的《司法法》与宪法中的一条规定相抵触。按照宪法的规定,最高法院对小民高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力。言外之意就是,你马伯里告错地方了,你得去地方法院起诉,然后逐级上报。

之所以说这是天才的抉择,是因为它让所有人都得到了满意。

首先是马伯里。马歇尔在判决书中肯定了他的诉求是正当的,认可他拥有法定的作为地方法官的资格和权力,马伯里已知足。而马伯里作为地方土豪,也不会,更没时间继续从低级法院开始打官司以谋求这个职位,便认可了判决。

再看民主共和党。马歇尔的判决避开了与民主共和党正面交锋,也没有真正给到马伯里官职,也就是说民主共和党短期利益没有受损,便没有反对的理由。

最后是联邦党。相较于其他两种判决,这种判决最能维护到联邦党的面子。更何况,这个判决在不经意间让联邦党控制的法院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联邦党也可以满意。

完美吗?当时的效果的确是完美的,加之海洋法系尊重判例的传统,违宪审查权从此成为法院的“利齿”,让三权分立拥有了真正意义上实现可能。

马伯里诉讼麦迪逊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初步确立了在美国政治上火种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从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来,理想的制度从来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充满着不确定性,是政治力量对比以及妥协的产物,如《大宪章》《黄金诏书》……

这又一次验证了因势而就的制度变化规律。(详见规律6 - 因势而就:制度变化的秘密

同时,马歇尔的选择,只是为了平衡当时的党争,他的目标,并不是推动制度的变化,同时也印证副产品定律。(详见规律8 - 副产品定律:意外产生大价值

图中蓝色为大陆法系国家,红色是海洋法系;棕色为混合法,土黄色为伊斯兰法系。

历史评价

“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史密斯(Jean E. Smith),《马歇尔传记》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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