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需要通过网上的“医生奶奶”才得知自己被强暴,被性侵却不知觉,这一切都显示,立法并没有反映社会的现实。
多家媒体曝光之后,“高管性侵养女”案一度看似陷入停滞的案件调查,出现诸多进展。
4 月 11 日,烟台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表示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检察院介入; 13 日,最高检、公安部也派出督导组;犯罪嫌疑人鲍某目前则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在事实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回应媒体时的言论出现矛盾,案情的重点也落到女方是否为“自愿”这一点上。与此同时,几个因素让这个案件变得比一般的强奸案件更加复杂——女方的未成年身份,以及两者之间所谓的“养父女”关系。
许多人由此第一次关注到《刑法》中的一个概念:性同意年龄。在中国,这个年龄是 14 岁。
所谓“同意年龄”,意味着对达到该年龄的人,法律承认其对特定行为有同意的能力。在性同意的语境下,14 岁以下的女童对于性行为即便同意,也被视作不同意;反之则不再适用。
因而,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要“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在刑法意义上,14 岁到 18 岁这个年龄段却存在一段保护的真空。
这让 14 岁的性同意年龄在本案中显得格外重要,甚至被解读为被告人鲍某“懂法并避险”的体现——如果双方的性行为发生得更早一点,鲍某的行为将会被直接以强奸论处。但由于,女方接受报道时表示,二人的第一次性行为发生时她刚满 14 岁不久,她面对的是与成年人强奸案相似的情境。而强奸罪,恰恰是最难进行举证和定罪的罪行之一。


来源:新京报动新闻
为什么是 14 岁?
2017 年,法国连续发生两起惊动全国的案件,并从无到有地,彻底改变了该国的性同意立法。
案件之一发生在巴黎郊区的蒙马尼。一名 28 岁的男子在公园里遇到了受害者,一名 11 岁的女孩,他多次接近她并表示“可以教她如何接吻”,之后把她带回自己的公寓发生了性关系。回家的路上,女孩惊慌失措地打电话给母亲,描述事情的经过,她的母亲随即报案。
但最终,该男子仅以“性侵”罪被判处 5 年监禁,而不是最初指控的强奸。检察官援引刑法表示,这是因为过程中“没有暴力、胁迫、威胁或趁人不备”,因而无法构成强奸的定罪条件,即便受害人才 11 岁。
到那时,许多法国人才发现,法律中并没有“性同意年龄”的概念——强奸未成年人虽然会面临更高的刑罚,但必须要先一步证明“强迫”本身的存在。
“但她认为……她没有权力反抗,反抗也不会有什么用。”女孩的母亲在接受法国调查网站 Mediapart 采访时表示。男子的辩护律师则主张,女孩已经有能力做出决定,“她当时已经差不多 12 岁了……我们面对的并不是一只瑟瑟发抖的、单纯无瑕的小白鹅。”
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这样的争论几乎是无解的。案件引发法国舆论的轩然大波。最终,直接促成法国通过新的立法:设定性同意年龄,并将这条线划在 15 岁,从法律上认定这个年龄以下的人无法对性行为做出同意共识。
这也显示出“同意年龄”背后的本质,具有不同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里被认为需要担负的责任也不同。
“比如说,《民法通则》中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准是八岁。意味着如果你已经十岁了,去商店购买比较有价值的东西,可能四、五千块钱,商家会认为,你对这个东西的价值是有些认知的,因此有处分能力了。”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这样解释。
他表示, 14 岁的性同意年龄意味着,法律上认为这个年龄之下的人,并没有能力辨识性行为并了解其后果,因此也没有权利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身体。这与大众更为熟悉的 14 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一体两面,是综合了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最终做出的考量。
但 14 岁的年龄设置是否合理?在本案被曝光后,这个问题引发极大讨论,还有网友自发地开始试图通过多种渠道推动立法的改革,呼吁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 16 岁或者 18 岁,以防未来有“更多人钻法律的空子”。
事实上,最高法在 2013 年就曾试图对当下的法律进行补全,以校正未成年人面对性侵行为的弱势。同年 10 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一些人认为这便是对 14 岁至 18 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了保护,“但你仔细看会发现,这上面的限制特别多,又是利用,又是迫使就范,本质上还是对强奸罪中违背女性意志的一个重申。”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朱光星表示。这让事情又绕回了强奸罪难以举证的困境。
无法说“不”的童年
朱光星认为,中国当前所规定的 14 岁作为性同意年龄过低。因为长久以来,中国性教育的严重缺位,社会文化对此讳莫如深,造成了未成年人对于性行为本身的认知落后。
在“高管性侵养女”案中,当事人叙述,她需要通过网上的“医生奶奶”才得知自己被强暴;随着案件发酵,网络上也有许多人开始讲述童年被性侵却不知觉的经历。这一切都显示,立法并没有反映社会的现实。
“放眼望去,全球都达成一致的是,性同意年龄法律的有效必须有两个前提,首先是你得真实地理解你同意的是什么东西;其次,你得有自由的意志来对这个东西说 yes 或者 no。但事实是呢?就我们现在的社会状况来看,14 岁的孩子都是不懂的;而在经济、体力和社会阅历上,他们也都很欠缺,没有能力去说不。”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赵合俊在《中国同意年龄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也表示,中国同意年龄法具有同意年龄偏低、过于简单、性别歧视以及在卖淫领域的误用等缺陷。
他指出,中国现代刑法是参照苏联的做法,以被害女性实际发育成熟与否作为确定幼女的标准。当 1955 年确定14 周岁为同意年龄时,标准其实是女性的发育程度而非性认知能力。两者完全是两回事,却被混为一谈,“这从一开始就错了。”
然而,在此后漫长的几十年中,这个标准一直都没有变化,“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我们刑法中有太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可能没有人觉得一个数字有什么好研究的,所以谈这个的人非常少。”朱光星说。
她多年来一直专注关于性同意年龄的研究,在还是学生时就注意到这个问题,之后出国读博士期间,专门研究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的各国政策,“我发现果然和我预想的一样,人家的规定都比我们要好。倒不是说越高越好,而是他们的配套措施比较完善。”
在性同意年龄的设置上,各国国家的标准并不统一。最低可到尼日利亚的 11 岁,最高可达 18 岁,比如智利、阿根廷等国。
在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中,中国的同意年龄是最低的,接下来是法国,英国和俄罗斯,及美国大部分州,均为 16 岁,而印度则在 2012 年将同意年龄从 16 岁提高到了 18 岁。

欧洲性同意年龄图示(2017)
同意年龄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 13 世纪就出现在英格兰的世俗法中。大部分国家在历史上规定的年龄都是偏低的,10 岁或者 12 岁。朱光星在一篇分析文章中指出,但在过去二、三十年中,西方国家都“不约而同”地提高了各自的性同意年龄。 2004 年时,欧洲仍有一半国家和地区的性同意年龄为 14 岁;到了 2016 年,这个比例只剩不到四分之一。
“这其实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漏洞补全的过程,并且能形成一种连带效应,避免恋童癖犯罪者跑到别的国家去继续实施犯罪。”
在此基础上,许多国家还对此进一步细分。在英国,性同意年龄为 16 岁,但对 13 岁以下的儿童还有特殊的法律保护: 他们不能合法地同意任何形式的性活动,而对于“强奸、插入式侵犯、导致或煽动儿童进行性活动” ,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在德国,虽然保留了 14 岁的性同意年龄,但对于特殊关系下的性行为,比如师生、医患、教练和学生之间,同意年龄提高到了 16 岁。
提高性同意年龄只能为青少年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补足对于性行为的认知不足。田相夏和朱广星都指出,中国对于青少年保护的配套措施,整体都亟待完善。
去年底提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但这些通常是“宣示性”的条款,朱广星解释道,没有相应的后果,因此也没有那么大的约束力。
2019 年 5 月,上海出台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意见,如果发现拟录用人员有相关犯罪记录,则不予录用;同月,广州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对于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这些都有待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性秩序还是性人权?
纵观历史,围绕性同意年龄发生的许多激烈辩论,都反映出整个社会文化风气的转向,以及对人的需求与人权本质的思考。
支持提高性同意年龄的人,以科学为依据,指出心理成熟比生理成熟来得更晚,也拿出其他法律年龄标准做对比,比如签订合同和拥有财产权的年龄通常为 21 岁;而反对者则认为,这会限制性的自由表达,并潜在的成为女性对男性进行勒索的工具。
18 世纪末,儿童启蒙概念的出现,认为儿童在本质上比从前认为的更不同于成年人,而且在青春期前后特别容易受到侵害,这推动许多欧洲国家开始制定关于同意年龄的立法。
城市化改变了人们的流动方式与劳动环境,越来越多工薪阶级的女性出现在工厂、办公室和商店。个体从原本家庭与村庄的关系网中愈发独立出来,更开放的性表达也开始出现,这既带来对性自由的呼吁,也延伸出对于男女之间经济与情感依赖关系而导致的性剥削的讨论。
但值得注意的是,性行为的低龄化并没有导致欧美国家的立法者降低法定同意年龄。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甚至还曾出现过一个俚语,“jailbait”,指在文化上具有性吸引力,甚至性活跃,但法律上低于性同意年龄的女性,反映出这种矛盾的关系。后来,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对青少年性文化的发展做出回应 ,并将犯罪者的年龄纳入考量——如果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或年龄相近,则可以减轻处罚,这也被称为“罗密欧和朱丽叶法案”。
女权主义和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也都大力推动了西方立法的改变。人们意识到,性侵犯不仅是体力上的不对等,往往更是一种权力的不对等。而受害者也不仅限于女性,未成年男性也处于同样脆弱的处境。
世界卫生组织曾明确: 对儿童的性剥削是一种独特的现象,其生态往往与成人性剥削大不相同,因此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处理。比如,成年施暴者很少对儿童使用暴力,而是依靠他们的能力“操纵儿童的信任、隐藏虐待行为” 。
在这个过程中,全球呈现出一种趋势,性越来越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性法律也从维护性秩序转向保护个人的性人权。以往的风化犯罪逐渐实现了去罪化;一些新的性犯罪,如婚内强奸,则被纳入现代法律所禁止的范畴。
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的犯罪,法律体现出“家长式的保护”的原则。1991 年,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者从保护主义的角度出发,确立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