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法律为什么今天还在起作用?
文/全历史 陆伯让
大约在公元前450年,古罗马成立了十人委员会,将过去形成的习惯法汇总编写,刻在了十块铜板上(一说是有颜色的木牌),第二年又补充了两块。这就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原文已经失传,但是一些古罗马著作中保留了相关信息,后世许多学者不断从各种文献中吸收整理,最终成为今天看到的样子。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包括: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两份补充,一共十二篇。可以看到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成文法的源头,将过去形成的规范确定下来,限制了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
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正式开端,从它往后的一千多年时间里,古罗马所有颁布的法律,统称罗马法。在不断发展中,罗马法对于权利、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越来越发达完善,成为如今大陆法系的重要源头,覆盖几十亿人的生活。

为什么罗马法律体系的生命力这么旺盛呢?
第一,它基于理性原则,重视保障人身与财产。
古罗马迈入奴隶制时,原本人们所依靠的法律是宗教规范,还有生活中自然形成的道德准则,这些就叫作习惯法。这些口头说好的习惯法容易被贵族曲解,平民因利益受损而开展斗争,在公元前5世纪催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之后贵族和平民的斗争又产生了一系列法律,而这些法律都是针对罗马公民的,所以是市民法的类别,这个类别的法律还有允许平民和贵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规定平民拥有最高立法权的《霍腾西乌斯法》等等。
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征服的族群增加,又发展出适用于更多民族的万民法,但是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让帝国内的居民都拥有了公民权,万民法和市民法也就合流了,法律既能用于罗马公民也能用于其他民族。

这一时期,奴隶制商品经济也达到繁荣阶段,商品交换涉及的各种问题需要更详尽的法律来规范。此后,法律汇总整理成为主流。
从一开始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到庞大帝国时期,人格权的平等是罗马法的重要核心。保证人格权的平等,也就是享有的人身权利相同,这样,平民的斗争以及贸易者的权利才有保障。
在主体的平等之外,私有权则是另一个重要核心,即保护人们的财产。简单来说,调节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就是我们今天所说民法的主要部分。
以主体平等和私有权两点为基石,罗马法体系表现为具体的法律条款,包括习惯法、“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的告示、皇帝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公元 6 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主持编纂了《民法大全》,它汇集了以往罗马法的精华,是欧洲第一部完善而系统的法典,是罗马法体系发展的高峰,也是体系建设完成的标志。
第二,中世纪欧洲商品经济复苏,罗马法有助推动经济发展。
西罗马灭亡后,东罗马日渐封闭,欧洲大陆上罗马法失传。而12世纪,随着意大利商业的发展,还有民法大全手稿的发现,罗马法在欧洲受到了新的重视,博洛尼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中世纪对于罗马法的重新发掘有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和注释罗马法典籍,将罗马法作为一门学科来了解;二是通过评论和引用,将罗马法引入社会司法实践中,或者用罗马法改造粗陋的封建法律,再运用到生活中。
这时候,欧洲建立起了封建等级制度,封臣从封君那里获得土地和财富,对封君负有义务,封臣的权利都是封君给的,所以依附于封君。源自封建制度的法律重视土地和人身束缚,对商品经济有很大的阻碍。而且内容多是根据习惯形成的,没有严密的推理和详细的规定。
但是当时的欧洲国家和王权在加强和扩张,统一的国家让市场连接起来,商品经济在复苏,市民阶层有一定的力量,尤其是在意大利这样商业发达的地方,显然是罗马法更适用:
首先,孕育了罗马法的罗马奴隶制社会中,罗马公民更多的是财富和地位的不平等(奴隶并不是主体罗马公民),一个人的权利不是来自另一个人,罗马法观念上觉得这些权利是天然存在的,所以主体之间没有强烈的依附关系。
其次,古罗马有过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为了保证贸易的进行,罗马法要维护这种平等和公正公平的理念,如果买一件商品,地位高的人可以不花钱,在法律面前也享有特权,人们就很不乐意贸易了。而且罗马法对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都有着清晰详尽的规定。
罗马法体系的研究使法学最早从神学里独立出来,使世俗阶层能分享僧侣掌握的知识和特权。而罗马法所强调的平等、公正等理念影响更深远,启蒙运动中,孟德斯鸠、卢梭、洛克等人的学说渊源都来自于此。

在启蒙运动之后,罗马法成为世界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第一,欧陆国家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体系。
欧陆国家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旧有的法律已经很难适应王权衰退后的新形势,而革命的成果,还有新阶层的权益也需要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于是法国继承《民法大全》的编纂体例,诞生了《法国民法典》。
之后因为资本主义从自由主义转向垄断主义,出现另一个民法典高峰《德国民法典》,它以《民法大全》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因为继承罗马法的多为欧陆国家,所以它们也被叫作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相对独立的英国则发展出另一种制度的判例法系,顾名思义,就是依据例子判定。依照当地过去的习惯法进行审判,从经验中总结出一套适应社会的法律体系,这被英国的殖民地或者效仿者所继承,叫作英美法系或者普通法系。但是它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比如衡平法和信托原则。

第二,亚非拉国家也借鉴罗马法改造传统法律。
随着欧洲的扩张,亚非拉国家受到强烈冲击,他们所秉持的传统法律很难适应这种剧烈的动荡,转而向欧洲学习,并改造自己的法律制度。
欧洲的法律体系为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一些国家都有制定统一规范的传统,因此选择学习法国和德国的法律,由此,罗马法被继承到了新的文化体系中,比如19世纪后期的日本,原本受中国的影响,延续的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体系,但是在明治维新时期,学习的对象是大陆法系,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
同时,法国曾拥有广大的殖民地,在殖民地进行统治时,将罗马法传播开来,亚非拉的法语区就多使用罗马法系。
可以看到,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罗马法系只是其中一种。在过去,除了古老的罗马法体系,还有很多种法律体系,而那么它的独特之处在哪里呢?

首先,在技术层面,罗马法最为精细。
罗马法所确定的概念、术语,不仅包罗万象,而且确切简要,并且严谨地进行界定。基本没有任何古代的宗教、封建制、奴隶制法律体系可以与之媲美。公元五六世纪,欧洲大陆上蛮族编纂的法律,如比较完备的《西哥特法典》,都被叫作粗俗法。
罗马法能有多精细呢?
13世纪时,欧洲人对于市场垄断的概念,还是对现有商品的控制,一些行会用隐蔽手段进行垄断,像是压低价格或者引导生产,而罗马法早就从生产环节、价格、扣缴商品、运输等环节都对垄断行为做了详细界定,还有对应的规范。
许多法学家相信,意大利之类的城市立法反垄断,都是受罗马法的影响。
在早期的商品生产中,罗马法考虑了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对重要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如此明晰的规定可以直接用作蓝本,在财产关系上既不能也不需要修改。
而且,在思想原则上,罗马法将法律视为至高无上的意志。
自然法、人人平等、公平公正观念适用于全人类,在英美法系中也是,但是传承了罗马法体系的法律,却会更强调法律的超越性。比如会绝对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法律是毋庸置疑的,一旦臻于至善,并铸为法典,就需要维护法律的确定性。
当《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完成后,任何对于该法典的讨论评价都被禁止,它成了东罗马帝国意志的体现。所以罗马法体系缺乏一定的弹性,面对新的变化会有一些滞后,普通法则会注重判例,容易适应社会的变化,这也是人们时常争论的一点。

但是不可否认,罗马法体系的原则以及人权主义,直到今天都适用,它早早地融入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与思想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