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限制王权的“宪法之祖”
为什么英格兰国王约翰要向贵族妥协,签署限制自己权力的《大宪章》?

文 | 张君恪

1215年6月15日,英格兰国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

《大宪章》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大宪章》奠定了日后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

正是在《大宪章》的影响下,英格兰才得以逐渐转变为施行宪政、坚持法治的民主政体。尽管1642年英国内战时查理一世想摆脱法律的束缚,但光荣革命后英国还是坚持了《大宪章》的基本精神,重新回到了宪政的轨道。

光荣革命胜利后,英格兰议会利用《权利法案》等法律文件限制了国王的权力,直到英国国王成为没有实权的虚位君主。正是在宪政的保护下,英国得以在大航海时代工业革命时期快速发展,成为称霸全球的“日不落帝国”。

《大宪章》不仅对英国意义非凡,而且还被视为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在世界近现代历史上,很多国家的宪法,包括美国宪法、中国清朝末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二战后日本修订的《新宪法》,都能看到《大宪章》的影响。所以《大宪章》又被称为“宪法之祖”。

《大宪章》原件

《大宪章》的诞生也源于英格兰特殊的历史背景。

第一、征服者威廉在征服英格兰建立诺曼底王朝后,在英格兰建立起了一个由国王、贵族、骑士为主的成熟而又稳定的封建等级制度。在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后,贵族对国王的依附性逐渐减弱。

不同等级的贵族,还有贵族和国王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强调绝对服从的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封臣和领主之间约定好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那么就应诉诸法律来解决。

第二、威廉虽然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较为集权的政府,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会议制度”和法治传统依然被继承下来,并且成为了英国人共同的信念。威廉一世在征服英格兰之后,为了稳固统治的需要,顺应传统,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贤人会议”改造成为“大会议”。

约翰与贵族的矛盾是《大宪章》诞生的直接原因。约翰作为英格兰国王,其实并不想自己的权力被法律限制。他之所以签署《大宪章》,是因为反对他的贵族胁迫他签署,要不然他们就不再效忠国王。

约翰国王与贵族的矛盾由来已久。第一是因为部分贵族并不支持他继任王位。前任国王理查德在1199年死后无子,约翰作为国王的弟弟,和国王的侄子亚瑟争夺王位,与支持亚瑟的一些贵族兵戎相见。再加上约翰休了原配妻子,娶了已经和休·吕西尼昂订婚的伊莎贝尔,导致吕西尼昂家族叛乱。吕西尼昂家族和亚瑟联手对抗约翰的统治。

第二是因为虽然约翰击败了亚瑟,但他将亚瑟囚禁起来的做法引起了很多贵族的不满。亚瑟不明不白地死去也削弱了贵族对约翰的支持。被他俘虏的二十二位叛乱头领也因为他残忍的虐待而死去。

当时大部分地方贵族都是亲戚关系,他们不能接受自己的亲属遭受这样非人的待遇。约翰的很多支持者也加入了反叛者的队伍。

“失地王”约翰的画像

第三是因为约翰为了镇压亚瑟及其支持者在诺曼底的反叛行动,大肆征税,引起了很多贵族的不满。

在收复诺曼底的布汶战役失败后,约翰不得不结束在诺曼底的军事行动,回到英格兰。1215年5月,贵族们集结起来准备反抗约翰的统治,并宣布不再效忠约翰。叛军在占领伦敦之后,越来越多约翰的支持者也纷纷倒戈。

约翰在反抗无望的情形下,选择示弱和妥协。于是叛军开始和约翰商讨约束君臣关系的一份和约。

谈判分为四个阶段:

预备阶段:自5月27日至6月8日,由约翰任命的调停人——天主教会的兰顿大主教和贵族代表陆续与国王见面,讨论谈判事项。通过兰顿及其他主教的调停与斡旋,约翰与贵族们达成初步的条款。6月10日,约翰与贵族兰尼米德会面,并在条款上盖上王印,表示了自己谈判的诚意。

第一阶段:6月10日至14日。被盖上王印的初步条款立刻被送到尚未加入谈判的其他贵族代表手中。正式谈判开始,谈判以初步条款为基础,但参与谈判的贵族还没有完全到齐。

第二阶段:6月15日至18日。15日,全体贵族代表集结于兰尼米德,与国王正式会面。18日,《大宪章》基本拟定,贵族们向国王表示,将于第二天向国王宣誓效忠。

第三阶段:6月19日。贵族们向国王宣誓效忠,《大宪章》盖上王印。但日期仍署为6月15日,表明贵族们接受预备用以谈判的《大宪章》草案。

《大宪章》内容颇为繁琐,但其中影响延续至今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条:

一、包括国王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

二、一个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将会监督、确保约翰国王遵守《大宪章》的规定。如果国王没有遵守,贵族有权拒绝效忠国王。这也是后来英格兰议会的合法性来源,贵族组成的委员会还有后来的议会成为了限制王权的重要机关。光荣革命后,政府不再是国王的附属,而是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

被议会审判并处死的英格兰国王查理一世

尽管《大宪章》的意义重大,但当时谈判的双方都不打算长期遵守这个和约。《大宪章》刚刚发布,约翰就准备撕毁和约,英格兰再次陷入内战。1216年9月,约翰在行军途中病重身亡。仅9岁的亨利三世继承王位,贵族们为防止王室权利再次膨胀,要求国王重颁《大宪章》。

1225年,亨利三世修改并确认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利。此后,《大宪章》都以1225年版本为准。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1258年,为了经常召开议会,使议会成为限制王权的立法机关,贵族们利用《大宪章》作为其政治改革的合法资源,起草了《牛津条例》,将议会权力大大扩张。

到了十七世纪,英格兰进入都铎王朝,君主们相信君权神授,认为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来源。君主专制大大扩张,尤为突出的专制君主就是曾经两次解散议会的詹姆斯一世和率领军队对抗议会引发内战的查理一世。

为了对抗查理一世的君主专制,英格兰议会成员引用《大宪章》的内容,论证即使是君主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未经法律程序允许,查理一世不得伤害臣民的人身安全。

英格兰议会在驱逐了国王詹姆士二世之后,强迫新任君主威廉三世玛丽二世签署了《权利法案》。《权利法案》进一步发扬了《大宪章》的若干原则,例如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等。

到了十八世纪,《大宪章》已经成为整个英国宪法精神的象征,再也没有哪位英国君主能够挑战议会和法律的权威。在欧洲大陆的君主还在实行专制统治时,英国已经稳稳地走上了宪政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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