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英国经验主义哲学最重要的代表,被誉为“自由主义之父”。著有《论自然法》《论宗教宽容》《人类理解论》《政府论》等,与培根、牛顿一起,被称为启蒙运动的守护圣人。在认识论方面,提出著名的“白板说”,认为所有的知识都来自于经验,没有“先天的”想法。对于几乎全部启蒙时代的思想者来说,这一原则极具权威性。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
《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在荷兰写作的,最早于1689—1690年出版。《政府论》由上、下两篇论文组成,上篇《论某些错误的原理》,对菲尔麦爵士在《论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中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进行了逐条驳斥,下篇《关于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及目的》提出了洛克的主张。

《政府论》首版标题页
在上篇第11章《谁是这个继承人?》中,洛克指出他著作此书的目的。他说:“从古至今,为患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地和国家的和平福利,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给以很大的注意,并且观点应该非常清楚,因为,如果这一点还有争论的余地,其余一切便没有什么意义了。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一切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说明谁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结果只会更加刺激人们去发展其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来就极其容易走向极端),使人民更加热衷于争权夺势,从而为不断的斗争和扰乱埋下永久的祸根,使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之目的的和平及安宁倒不可得到了。”
《政府论》的上篇在逐条驳斥了菲尔麦爵士君权神授的谬论后,洛克总结指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因为,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这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因此洛克宣布:“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洛克的政治思想来自于他的自然法理论。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同时,这种状态也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理性——对它起着支配作用,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
但是,自然状态并不是理想的状态,没有统一法律,人自为战,最终也实现不了正义。因此,人们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生命和财产,会让渡一部分权力,服从多数意见,从而形成政治权力和政治社会。所以,洛克对政治权力的定义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这也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但是洛克也明确指出,人的生命和财产的权力并不在让渡的范围之内;相反,它们还是政治权力要保护的。
也就是说,政治权力是建立在自由人基础上的,——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是一些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基于人民的同意。
洛克强调法治,认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公民社会中任何人,包括君主,都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因此,在公民社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洛克指出,立法权是政府的最高政治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谁属,决定国家的形式。
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提出最初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观点。洛克认为,立法机构在法律制定以后没有必要经常存在。但是法律的执行与对外权需要经常存在,以执行法律以及处理一些突发的事件。这是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的最初萌芽。
洛克所主张的公民社会是自由的,民主的,所以他反对专制,认为绝对的统辖权,无论由谁掌握,都是不自由、不民主的,决不是一种公民社会。此外,洛克还对于外来的征服、内部的篡夺以及暴政进行了解析。最后,洛克论及了政府的解体问题,认为政府的立法机关的变更、君主国家君主违背人民的委托,都是政府的解体,可以重组政府。
洛克的《政府论》对公民社会政府权力起源、范围以及目的进行的系统论述,使它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根据,因此,《政府论》也被誉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它不仅是对英国“光荣革命”的总结,也对后来法国大革命特别是美国的独立战争,产生过重大影响。
另外,洛克的自由思想、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观点以及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都是他对政治学的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
【名家评论】
约翰·洛克被称作是美国的哲学家,他是我们的国王――就一个哲学家曾是一个伟大国家的国王而言。
——(美)列奥·施特劳斯
【扩展阅读】
(英)约翰·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
(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