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性侵女童案背后:是强奸还是猥亵,判断标准没那么复杂
“尽管有些个案会挑战人们的认知,但这个案子远未达到改变立法的程度。”

千亿富豪王振华性侵女童案的判决一出,舆论哗然——造成女童阴道撕裂的富豪只被判5年有期徒刑,远低于公众预期。

然而一天之后,王振华代理律师陈有西的一纸声明,再次将此案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陈有西在微博上公开表示,王已经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无罪。在这条声明里,他直接否认了阴道撕裂情节的存在:

“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实际上,参照以往判例、律师和刑法专家的回应,即便阴道撕裂犯罪事实被推翻,案件的走向也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但另一方面,在专业人士看来,诸多网友倾向的强奸罪名,于本案应该并不适用。

在社交媒体上,人们认为这应属于强奸。

“缺少物证”的猥亵罪

在陈有西的声明里,王振华似乎非但没有强奸,也不涉及猥亵。

他说,王振华从未翻供——从侦查阶段、检查阶段到法院阶段,他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他提出的证据包括王振华并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倾向,阴道撕裂的证据也站不住脚,而酒店的录像证据表明,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

而在刑辩律师段万金看来,哪怕王振华拒不认罪,他的行为也已经足以说明问题:“一个成年男人花了10万块钱,带一个女童到自己房间里,待了一定时间,女童说对自己有侵害行为,这足以说明问题。”

上述证据则丝毫无助于王振华脱罪。“他这是在转移视线,”段万金接受《全历史》采访时表示,“我并不知道女孩的供述是什么——可如果女孩对酒店房间里发生的事情有清晰的供述,就足以成为定罪标准。”

王振华

段万金的判断来自于最高检察院在2018年所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案例。

在这个案件里,一名44岁的男老师对7名不满14岁的女童实施了猥亵以及强奸。然而,这名男老师始终没有认罪,而检方也拿不出太多物证——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也不尽完美,时常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比如其中一个被害人在第一次陈述中只讲到被猥亵,第二次又讲到被强奸,前后有重大矛盾。

但检方认为,基于对儿童心理的分析,证词是具有可信度的:如强奸的地点、姿势等细节对于这些孩子来说,如果不亲身经历则很难编造;而老师性侵次数多,时间跨度长,受害人在细节上出现记忆模糊也正常;至于前后矛盾的证词,这是因为第一次陈述时有学校老师在场——这也符合儿童心理。

最终,在交叉比对受害者及其他同学的证言之后,该老师被判猥亵及强奸罪,处无期徒刑。

在这个指导案例下,最高检做出明确解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在此之后,即便缺乏物证且被告拒不认罪,未成年受害者的证言仍然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

例如广东省龙门县蓝田中心小学的美术老师杨柳明被判猥亵儿童罪,凭的就是口供:9个女孩陈述,老师摸过她们的阴部、腰部和大腿等部位;其中8名均陈述,老师曾抚摸过其他人的身体部位;学校心理咨询室的老师也证实,学生曾向她提及,老师“喜欢摸女学生手脚,喜欢让女学生帮他按摩”。

后来,这位美术老师在2019年提起申诉,理由之一便是“本案缺乏人证、物证,相关学生的陈述是说谎,证据之间无法印证”。

但最终,这一点并没有被省高院认可,他的申诉也未通过。

难以鉴别的强奸

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区区一个猥亵罪似乎并不能平息众怒——公众期待的,是一份强奸罪的判决。

这直接与量刑相关: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存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等其他情形的,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如果是237条所规定的犯猥亵儿童罪,则会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在2002年被并入强奸罪,和强奸罪一样,奸淫幼女有严格的证据链要求。

侦查学专家程宏斌在其著作《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实践与应用》里提及,一个一岁多的幼女被强奸——幼女不可能供述,于是公安机关凭借女孩母亲的控诉、一份证词便移送起诉。后来由于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又到县医院调取了女孩被奸淫后的检查记录,从母亲的手里获取了女孩遭遇奸淫时所穿的衣服,并进行鉴定,才算是完成了证据链的补全。

电影《熔炉》

然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忠辉对《全历史》解释,奸淫幼女罪相比于强奸罪,已经降低了门槛:出于保护幼女的原则,奸淫幼女罪的定罪无须证明受害人“非自愿”,也无须证明性器官的插入,只需要证明性器官的接触。

“性器官接触”几个字并未出自刑法原文,而是来自1984年的解释。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里提及: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这成为判别是强奸还是奸淫幼女的核心标准。在2011年的一起性侵案里,嫌疑人供述“将自己的生殖器拿出来抵在王某某(5岁受害人)的生殖器上”。尽管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猥亵,但法院最终变更了罪名,以强奸罪判论。

《解答》在2013年被废止,但这一条仍残留在实务里,并在此次成为王振华并未实施强奸的判断标准。

在王振华的案件里,审判长确认性器官接触情节并不存在:“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

以性器官接触为区别,猥亵罪和奸淫幼女罪的量刑差距之大令人难以理解。据此,杨忠辉解释,行为是表面的,但核心在于主观意图的不同。强奸的嫌疑人是要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而猥亵则是为了满足嫌疑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

而主观差距,会对造成不一样的社会危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陆一敏在其论文里提及,“强奸可能致使被害人轻伤,而加重结果则包含了性器官严重损伤、或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危害结果,换言之,由于强奸的手段行为实质上包含故意伤害。”

猥亵罪则不然。“它并不囊括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以猥亵儿童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一重罪论处。 ”

2010年,一男子在醉酒后将一个女子按倒在水沟里,骑跨在其胸部,扼压其颈部,扒去其裤子,摸弄其下身,后因路人发现报警被当场抓获。被害人因在水沟中吸入大量泥沙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最终,被告人所为被定为既符合故意伤害,又符合猥亵罪,因此择重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在王振华的案件里,杨忠辉认为,尽管个例受到的伤害不同,但立法需要以平均认知来衡量,而非极端个例。他类比了故意伤害和杀人——有时伤人会导致死亡,而杀人也可能未遂,但并不妨碍二者刑期有巨大差距。

“尽管有些个案会挑战人们的认知,但这个案子远未达到改变立法的程度。”杨忠辉说。

猥亵的重判

尽管强奸和猥亵的罪名和量刑不同,但显然无法根据量刑判断受害者心理创伤程度。

心理咨询师沈扬道举了个例子,“比如受到性侵害的孩子,如果一辈子远离异性,不结婚不谈恋爱,甚至与异性单独在一个空间就会产生严重的身体不适的情况,是否比因为受到猥亵而产生自我贬低、自我否定,甚至自我伤害要轻?”

他无法对此做出判断。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受害人的代理律师计时俊将房间内发生的事情称为“13分钟的永夜”。她看到心理医生就歇斯底里,听到“上海”二字就大哭;在路上,她看到一对情侣手牵手,就会问妈妈,“这个男的是不是坏人”;学习成绩从先前的班级前十名变成倒数后两名。

计时俊在多次采访里表达了对5年的有期徒刑的不满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目前,王振华被以其中第一条的标准顶格判。而五年以上的标准,除了“聚众”以及“公共场所”两点之外,“其他恶劣情节”却难以界定。

公安机关对王振华实施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赵俊甫在2016年的一篇论文里解释,对“公共场合”和“聚众”的情有独钟,来自于1997年——这是过于关注“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刑法理念,因公愤予以重罚。

他察觉其中的不合理:“(上述)身心伤害并不见得高于在私人卧室受到手段恶劣的猥亵,如手指或异物侵入性器官,或长期猥亵,但刑法对后者’轻描淡写’”。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里,出现了“其他恶劣情节”一说,但这仍缺乏明确性。

赵俊甫认为,这两个加重情节与“其他恶劣情节”之间缺少实质关联,难以比照该两项情节对“其他恶劣情节”进行解释,而缺乏解释之下,“必然充斥大量的价值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观随意性实难完全避免”。

因此,他提出对猥亵罪增添新的解释——从猥亵的众多行为样态中筛选出部分“类强奸”行为,在司法适用时为其配置与强奸罪大致相同的刑罚,以收殊途同归之效。

他提出的新的解释,即“插入”的行为更成为重要的判别标准,即“强制实施肛交、口交的;以生殖器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或者使用物体侵入他人阴道、肛门的,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儿童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认定为具有《刑法》23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即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赵俊甫给出的这条建议尚无实施的可能,而对王振华重判也希望渺茫——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法官已经判了五年。但计时俊仍然期待上级检查机关对该案抗诉,以加重对王振华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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