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当前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现状而言,拆分腾讯可能还不是第一选项。
从十年前3Q大战开始,中文互联网便开始出现关于腾讯垄断的种种讨论。今年以来,在肖战215风波、阅文集团作家风波、虎牙斗鱼合并等事件的助推下,关于腾讯垄断和腾讯资本控制舆论和打压竞争对手的指责达到了一个峰值。
在问答平台知乎,关于腾讯是否到了“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有1225万浏览量,另一个关于拆分腾讯的问题则有444万浏览量;在弹幕视频网站哔哩哔哩,一个关于《腾讯垄断市场后的嘴脸》的视频有78万播放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垄断问题。
大洋彼岸,同为互联网大国的美国最近也在加紧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就在上个月的国会反垄断听证会上,谷歌、亚马逊、Facebook和苹果遭到国会议员们的猛烈批评,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拆分这些科技巨头和推进相关的反垄断调查。

2020年7月29日,在众议院司法小组委员会关于反垄断的听证会上,扎克伯格通过视频会议发表讲话
在美国,反垄断思潮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从关注价格是否提高、消费者利益受损,到现在核心关注创业者竞争机会,经历了多重维度的长期辩论。而在中国,反垄断的法律体系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垄断企业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及反垄断措施的实施细则也尚未明晰。
具体到腾讯这家企业,腾讯在其涉足的相关领域是否构成了垄断,垄断的程度如何,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拆分企业是否为最优解,都还有待商榷。为解答这一系列问题,《全现在》采访了专门研究竞争法的知名媒体人、法学大V刘旭。
刘旭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曾在第一财经、澎湃新闻、财新网、《检察日报》等平台和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并长期在知乎平台普及反垄断相关知识,是反垄断领域的专业研究者。
腾讯垄断了吗?
如今关于腾讯垄断的指责颇多,但大体属于泛泛而谈。借由腾讯财报披露的多个业务板块,以及部分腾讯子公司的经营现状,我们可以大致分析腾讯是否支配或垄断相关市场。
和我们想象的不同,学界并不仅以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为垄断的判断依据,当然如果市场份额过高确实会给执法机构带来更多的调查动力和社会关注度。刘旭告诉《全现在》,一家企业是否涉嫌垄断,更主要是看它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排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由于国内针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认定标准较为模糊,我们仅对腾讯的几大业务板块进行简单分析,以展示腾讯在相关市场的地位。在腾讯财报中,其业务大致划分为通信及社交、网络游戏、数字内容、网络广告、金融科技、云及其他企业服务。
首先,是我们最熟知的即时通讯(熟人社交)领域,最近几年基本不存在竞争环境,腾讯是目前唯一的社交巨头,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据腾讯二季度财报显示,截止今年6月30日,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12.06亿,QQ智能终端活跃账户数达到6.476亿,两者基本上代表了国内移动社交的整体规模。

张小龙和他开发的微信
2018年字节跳动、罗永浩和王欣曾同时推出三大社交软件试图进入熟人社交领域,结果发布后迅速被微信封杀。腾讯到底有无权限封杀其他社交产品、微信到底应该是一个产品还是一个基础设施,也在行业内引起争议。
微信和QQ作为中国熟人社交唯二的超级应用,在国内属于是非此即彼的角色,基本上已经排除了该领域的所有竞争,普通用户除非完全放弃基于移动互联网的熟人社交,倒回2G时代发短信和打电话,否则无法避开这两大应用。
其次,则是网络游戏领域,腾讯游戏目前可以被推定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否涉嫌妨碍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更多证据支持。
据腾讯财报显示,今年第一季度腾讯网络游戏收入372.98亿元,第二季度网络游戏收入382.88亿元,两季度合计755.86亿元。而据中国音数协和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20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国内游戏市场规模为1394.93亿元。
以收入比例计算,腾讯游戏约占国内游戏市场份额54.2%,远超其他所有厂商之和,按照我国《反垄断法》,单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超过50%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允许企业通过事实予以反证。

腾讯游戏开发的《王者荣耀》,是中国市场最受欢迎的两大手游之一
尽管腾讯游戏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过该领域目前仍存在较为充分的竞争。国外游戏厂商、第二梯队企业和独立游戏工作室提供了大量腾讯系以外的游戏供消费者选择,例如与《英雄联盟》同类型的《DOTA2》,与《和平精英》同类型的《荒野行动》等等。
第三,是数字娱乐领域,其中包括视频、音乐、网文等具体板块,由于腾讯在这些领域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0%,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还需要更多证据支持。
长视频领域目前腾讯视频、爱奇艺和优酷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并且还有哔哩哔哩、西瓜视频、芒果TV等角色的存在,整个行业竞争较为充分,腾讯难以垄断和支配。在很多从业者看来,长视频网站的准入门槛并不高,只是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背后资本实力的较量尤为关键。
在数字音乐领域,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报告显示,去年整个数字音乐市场规模约664亿元,其中腾讯音乐营收254.3亿元,腾讯市场份额约38.3%。腾讯收购海洋音乐以后,聚合了QQ音乐、酷狗、酷我在内的腾讯音乐不管是在市场份额还是在版权资源方面都占据了较大的竞争优势。
在网络文学领域,腾讯子公司阅文集团目前占据着着四分之一的数字阅读市场,并且在作家数量、网文数量和IP数量等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今年3月惊动全网的阅文集团作家风波,就是对阅文集团新合同基于市场支配地位地位侵犯作家权益的一次集体反抗。
尽管腾讯在数字音乐、网络文学领域的市场份额不超过50%,但腾讯可能具备了阻碍相关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和控制相关商品价格的能力,因此仍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金融科技领域,目前移动支付主要由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两大巨头垄断市场,两者合计占据了移动支付94%的市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被推定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前路透社报道称,国内反垄断机构正在考虑对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展开反垄断调查。

支付宝和微信是国内市场最大的两个移动支付工具
第五,广告市场,除了腾讯以外,阿里、百度、字节跳动都是主流玩家,基本不存在垄断问题;第六,云服务和企业服务方面领域,腾讯目前只是小众玩家,也不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腾讯是否垄断的时候,其实我们在讨论的是微信和QQ是否对熟人社交构成垄断、腾讯游戏是否对游戏市场构成垄断、微信支付是否对移动支付构成垄断、腾讯音乐是否对数字音乐构成垄断、阅文集团是否对网络文学构成垄断等等。
但据刘旭透露,国内的反垄断实践中,互联网企业即使单一经营者市场份额超过50%,仍然可能不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尤其是针对腾讯而言,如果要使用《反垄断法》指证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限制竞争,还存在一个最大的阻碍,那就是最高法院2014年10月对3Q大战案例的二审判决。
在该判决中,最高法院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业务上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该案件更是被最高法列为“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在2017年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刘旭将这一判决比作是腾讯的反垄断疫苗,让腾讯的微信QQ得以免疫国内的反垄断调查。
当然,不管腾讯在这些领域能否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竞争地位或者具有垄断基础,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腾讯无疑是这些领域中的“头号玩家”,并且其市场份额、行业地位往往和第二名拉开了足够大的差距。
所以如果要讨论是否有必要拆分腾讯,最终的讨论也应当聚焦于这些领域。当然,这并不代表拆分会是最优级选项,拆分也未必能起到很好的反垄断效果,仅为讨论相应措施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阻碍。
谁来拆以及怎么拆的问题
针对垄断企业的反垄断措施,目前学界的主要观点认为,拆分企业只是作为执法工具的一个选项,其目的主要是从恢复竞争的角度考虑,并不是为了限制企业规模。从体量上看,腾讯目前并不构成任何问题,主要是考虑事实上的垄断效应。
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相关企业的拆分更多地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推动,因此官方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市场的态度至关重要。
然而刘旭告诉《全现在》,不管是美国还是中国,其实对于拆分腾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都没有强烈意愿。尤其是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拆分互联网巨头的官方表态,这也构成了拆分互联网企业的最大阻碍。
刘旭表示,中国一直以来对互联网企业都采取比较放任的态度,从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对互联网行业开展任何一项反垄断执法,也没有对任何一家互联网巨头的大型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
“这背后虽然涉及到中国互联网企业大多具有海外VIE架构,通过海外实体控制国内业务,还存在一些合法性的争议。但是不管是最高法2014年判决的腾讯和360的案件(3Q大战),还是最近判决的网易和华多(欢聚时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都没有因为这些互联网企业设立海外实体就不适用国内法。执法机构一般默认这些公司在中国参与经营,需要适用国内的《反垄断法》。所以国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近12年不调查中国互联网企业并购其实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刘旭在采访中提到。

腾讯与奇虎36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宣判现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当然,刘旭也提到了美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情况,其实和中国相比也不容乐观。美国企业和政治之间微妙的联系,让企业能够通过政治游说规避许多监管方面的法规。尽管近两年特朗普确实增加了相关的调查力度和人员配置,但拆分垄断科技巨头目前也只是部分议员提出的议案,并未真正上升到司法层面。
“最近几年因为Facebook此前收购了大量社交软件,客观上消除了相关行业的竞争,所以也有呼声要求拆分Facebook。但是监管此前对Facebook的一些并购还是全部都开了绿灯,美国目前并没有对Facebook提出执法立项。”
相比之下,刘旭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其实更适合以欧盟为参照标准,欧盟执法比较中性和客观高效。在欧盟,即使一家企业市场份额不超过50%,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年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的反垄断处罚,推动了微软开放接口文件和放弃IE浏览器在欧洲市场的捆绑策略。

微软反托拉斯案,指1997年10月开始多国反垄断机构对微软发起的一系列反垄断案,图为比尔盖茨1998年在出席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听证会
立法的迟滞,监管机构的无从凭借,官方态度的模糊,这是目前国内互联网领域垄断争议难以得到廓清的客观原因。
以腾讯目前市场份额最高的即时通讯为例,微信和QQ团队其实一直以来都是独立运营的,微信的运营总部一直在广州,而腾讯总部却是在深圳,微信的创始人是张小龙,而QQ的创始人是马化腾。
基于这一特点,刘旭告诉《全现在》,拆分QQ和微信其实在技术上难度不大,只需要腾讯剥离对微信或QQ的控制权即可,并且两者拆分之后可以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
拆分完成以后,除了腾讯不再直接控制微信或QQ以外,其他的投资人也可能保留自己对微信的投资份额和投资收益,甚至腾讯自身的投资回报和股权收益也可以不受影响。
部分观点认为,拆分微信或QQ可能会对腾讯的竞争力造成影响,甚至削弱中国的互联网行业。
但刘旭表示:“如果从长期来看,这种拆分未必会削弱腾讯的竞争力,尤其是对于QQ来说,拆分之后可能会更有动力和微信进行竞争,独立于腾讯体系将为QQ带来更多的竞争机会。”
而且对于腾讯以外的整个互联网行业来说,更加公正和充分的竞争环境可能促使更多企业和更多社交工具的崛起,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和创新,也能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当然,哪怕对微信和QQ进行了拆分,微信对整个即时通讯市场的支配地位可能也不会得到改变,要想在该领域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可能还需要反垄断机构的进一步作为。拆分互联网企业本身只是一个极端选项,恢复有效竞争才是最终目的。
而对于拆分企业的基本程序,刘旭也提到,并不是想怎么拆就怎么拆,目前《反垄断法》并未明文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因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其进行拆分,或勒令其将重叠业务保持独立运营。但如果是并购业务应该依法申报而没有申报,则可以申请恢复到收购前的状态。
刘旭特地举了几个腾讯此前并购的案例,例如腾讯之前收购海洋音乐,事前就没有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事后反垄断机构也没有进行反垄断追查。这样的并购如果被最终认定为限制了竞争,则可以选择恢复原状。
和阅文集团、腾讯音乐等腾讯的子公司比起来,斗鱼和虎牙属于腾讯投资的企业,尽管两家企业构成了事实上的双巨头垄断(市场份额80%以上),但是腾讯此前并未介入两家企业的经营,所以无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018年5月11日,虎牙直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国内游戏直播第一股
但是随着腾讯现在对两家企业的直接控股和经营介入,“腾讯推动的这项并购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进一步加剧游戏直播市场的垄断,甚至可能产生协同排挤竞争对手或者让腾讯的游戏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
在这一前提下,斗鱼和虎牙在并购之前应该进行相应的反垄断申报,反垄断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查,它的竞争对手也可以举报到反垄断局来展开相关调查。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结果最终认定该项并购确实限制了竞争,可以要求停止并购或拆分恢复原状。
拆分互联网巨头并非优先级选项
尽管网络上最近对于腾讯垄断和拆分的讨论颇多,但从政策层面讨论这种拆分其实还为时尚早,并且可能无法起到相应的反垄断效果。从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至今,国内甚至连对互联网行业最基本的反垄断审查都没有做起来,短期内也很难去推动大型互联网巨头的拆分。
作为国内新经济产业的代表,如今互联网行业处处林立各种限制竞争的举措,几乎每一个互联网巨头都在竭尽所能排挤和打压竞争对手,频繁的二选一政策、各种互不跳转的链接、互相不支持的服务,都在恶化着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环境。
“整体而言,中国对国内的互联网企巨头其实已经非常包容,客观上已经遏制了许多中小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导致相关市场被少部分企业所霸占。”
然而刘旭认为,这种放纵从长期来看,对整个行业没有任何好处,只是对个别企业和利益群体有短期好处,让部分互联网巨头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在互联网行业把《反垄断法》束之高阁,损害的不止是中国互联网经济,还有中国的《反垄断法》学术界的风气和法治环境,以及国际形象,对中国互联网拓展海外市场一样不利,可谓遗害无穷。”刘旭此前曾在知乎平台写道。
2017年,美团创始人王兴曾在一个媒体访谈上发言时称:阿里很强大,但是如果各方面做得更有底线一点,自己会更加尊敬他们。这句话应当送给每一个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巨头。
站在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国内的互联网巨头其实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自觉,遵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大型并购之前进行反垄断申报,以免在未来可能存在的反垄断审查中利益受损。
当然,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拆分可能并非解决互联网行业垄断问题的优先级举措。在美国,针对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同样存在诸多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行业的规模化和集中化反而能够起到更高效的作用,强行拆分结果也可能适得其反。
而且和诸多金融、能源、运营商产业等其他产业相比,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其实是一个竞争非常充分的行业,尽管随着行业发展出现了部分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巨头,但这些企业是否真的妨碍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还需要反垄断机构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厘清。
和欧美国家上百年的反垄断传统相比,中国的反垄断体系建立时间很晚,直到2008年才有第一部《反垄断法》,现在直接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拆分无疑操之过急。如今国内亟需建立的其实还是最基本的反垄断体系,例如针对互联网企业大型并购的事前审查和互联网巨头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0年1月2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该法案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4月,国内三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集中整合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并在过去两年多推动了多项《反垄断法》配套法规的整合,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前反垄断执法规则冲突的问题。
而在今年年初公式的修订版《反垄断法》草案和2019年9月生效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监管机构还专门对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确立了更加详细的规则,要求在互联网领域认定市场支配行为时进一步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执法机构和配套法规的整合,以及针对互联网领域法条的专门完善,将更有助于未来对阿里、腾讯、百度等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从理论层面建立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基础。但是要想让新的《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发挥真正的作用,下一步可能还需要反垄断机构更加果断地推进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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