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地和,君臣和,上下和,人心和。”
音乐是我们全人类所共有的宝贵财富,世界各地的国家或民族都拥有属于自己风格特点的音乐。我国不但有丰富多彩的音乐种类,更是最早将音乐作为一种统治工具的国家。自西周开始形成的礼乐文明,不但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我国传统音乐教育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孔子看来,夏、商、周三代之礼一脉相承,而周礼集其大成。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由此可以看出,西周时期的礼乐制度,是从夏代和商代的礼乐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西周时期,周公为巩固国家统治,总结前人经验,制定了礼乐制度并进行推广,又经过之后的统治者不断对其增补完善而逐渐成型。这个制度按照地位高低将人分成不同的等级,再依照等级来规定应当实行的礼乐。
从现实角度来讲,它的目的是将划分等级的意识形态融入到人们的思想中,将等级名分和隶属关系进一步制度化,使人们遵从当时的社会运转模式,从而有助于统治阶级的管理和维系社会的稳定。
礼乐制度主要由“礼”和“乐”两个体系构成。“礼”体现的是人们在行为举止上的规范和原则,“乐”则是为了“礼”的顺利实施而作的重要补充,二者属于从属地位,“乐”的主要作用则是为了辅助“礼”的顺利实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现这种功能的方式并不是由国家强制执行,而是由位于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自觉自愿地身体力行,这也是我国古人的管理智慧在西周礼乐中的具体体现。
对于“乐”的使用有严格和细致的规定:不同的等级所使用的礼仪、器具、舞蹈、音乐等,在形式、规模和表演内容上各有差异。
这种看似繁琐的制度能够有效地巩固统治阶层所确立的等级制度,在重大的祭祀典礼仪式上,人们会跳起那些庄严肃穆且规模宏大的乐舞,这种音乐形式无时无刻不强化着统治者的地位与权威,使整个社会具有统一的行为准则。可以说,西周礼乐的兴起和发展,表明了一种全新的统治模式的确立。
在音乐教育方面,周朝王朝音乐机构的总领导“大司乐”培养的对象主要是王和贵族的子弟,也有一些从民间选拔出来的青年。其学习的内容,有音乐美学理论、演唱艺术和舞蹈艺术。学习的期限是从13岁开始的,他们会一直学习到20岁才被认作毕业。在这期间,随着年龄的增长,对某些学习项目,有这规定的先后程序。
《礼记·内则》中曾记录道:“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成童(十五岁),舞《象》,学射御;二十而冠,始学礼。”
农奴主对自己的子弟进行严格的音乐教育,又从自由民和农奴中间,选拔一些人才,把他们提升到下层贵族的等级中间,与上层贵族子弟一同学习音乐。从而使这些青年在学习了音乐之后,能够利用音乐来统治广大的农奴,麻醉他们,防止他们反抗。周朝统治者对广大人民,曾有意识地进行音乐统治,他们也曾明确指出进行音乐统治的目的,是要人民不反抗,要人民保持和平的态度。
《周礼地官·大司徒》:“施十教焉:…….四曰:以礼教和,则民不乖……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
统治者非常重视“乐”的作用,认为它和“礼”同等重要,他们认为学习音乐的目的就是求得“天地和,君臣和,上下和,人心和”,以维持和稳固其统治。由此可见,西周礼乐的价值取向是注重人类精神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礼乐制度中,“乐”以教化的方法,为上层社会提供了较为温和的统治手段,在潜移默化中使人们的思想行为得以固化,但是美中不足之处是将音乐当作了制度的附庸,违背了音乐自身的发展规律。
不可否认,由西周礼乐文化发展而来的传统音乐文化观念,在我国发展音乐的道路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作用,其在音乐教育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对于今天的人才培养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然而西周统治阶级推行礼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伦理纲常,致使其脱离了音乐艺术的本体,掩盖了音乐的本质特征,从而对后来我国音乐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尽管礼乐中很多“礼”的思想在今天已经过时了,“乐”的模式和内容也有些古板和僵化,但是却能够跳出时代的局限。从历史的角度来评判,西周的礼乐制度确实有它的伟大之处,礼乐文化不但是西周时期文化教育的结晶,同时也是一个时代音乐艺术的精华,它标志着中国古代第一次的艺术繁荣和昌盛。